1、日处理量为m3/d。4、工程范围:3/d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生化池”工艺设计、土建设计、土建施工、工艺设施费、工艺设施安装费和生化池的监测、验收等所有费用。第二条工程合同价款1、本工程包干综合单价为:元/m3;设计污水处理池总量暂定为:m3。2、今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及甲方的要求,在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增减或变更工程量。第三条工期1、本合同总工期为个日历天,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2、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雨雪、暴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3、如遇人力不可预见抵抗或甲方原因等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认可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第四条工程质量和验收乙方应保证
2、本工程污水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叁级排放标准,并通过当地环保局的验收。第五条双方工作1、甲方工作1.1指派为甲方工地代表,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总承包方的关系,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1.2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接驳点费用及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1.3保证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若延期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2、乙方工作2.1指派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和施工,履行合同中的各项工作,精心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完工和交付使用。2.2保证按图施工,做到无渗漏,无二次污染,并对质量负
3、责。2.3生化池排放的生活废水达不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验收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2.4准备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参加竣工验收。2.5工程竣工后,乙方为甲方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出具工程所在地环保局验收报告。2.6乙方应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因乙方产生的建筑、生活等垃圾,乙方负责清运出场。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2.7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2.8培训甲方的操作及维修人员,使之熟练掌握操作要求。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单个生化池土建工程全面完工后支付该生化池合同价款的50%。2、单个生化
4、池全面竣工,环保局对该工程按环评要求进行综合验收,生化池单项合格后,支付该生化池合同价款的30%。3、本工程全面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结算,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作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4、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乙方须提供等额建安发票。结算完毕,须提供所有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七条、保修期1、本工程保修期为年(按国家有关保修条款执行),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2、保修期内如排放水质达不到排放标准,由乙方无偿整改调试直到合格为止。3、质保期内工艺及工艺设施出现问题时乙方须在接电话4小时以内赶到现场免费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
5、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诚实守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终止合同。如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终止合同,均须赔付对方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能补足其损失的还须支付赔偿金。2、合同出现争议不能履行时,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由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九条其他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账款时终止。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双方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单方决定一律无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篇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6、合同书项目名称: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发包方: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甲方)承包方: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地点:广东东莞20XX年11月15日发包方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总体发包给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努力完成双方各自承担的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 对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 并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词语定义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
7、求外 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 指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附件、往来函电、双方确认的涉及要约、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的其他补充文件。1.2发包方 指合同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发包方代表 指发包方为适应本合同的需要 由发包方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当事人 或有时由发包方发通知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其他当事人。1.4承包方 指合同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总承包本项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商 指在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
8、权的合法继承人。1.6项目经理 指承包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任命的负责工程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又称为承包方代表。1.7工程 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8施工现场 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9合同价款 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工期 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本项
9、目中 指从本合同书签定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全部时间。1.12开工日 指本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工程起算日。本项目开工日即20XX年11月20日。第二条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2.2工程地点:东莞市长安镇 2.3工程内容: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50000吨/天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相配套的公辅设施 包括厂内道路、围墙、绿化等设施,详见施工图设计和技术协议等文件。 第三条合同文件3.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文件 且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1 本合同书 2 合同附件3 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文件。4 技术协议 5 现行的 指合同生效前颁发的有效版本
10、 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布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条例、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文件。6 合同履行中 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形成书面协议或双方签署后形成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2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 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第四条合同标的4.1发包方同意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及所有设备、工器具的设计、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倒运、安装、砌筑、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负荷试车、保证考核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验收指标见技术协议。4.2为保证“合同项目”安全稳定
11、运行 承包方应提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及配套设施。4.3承包方在合同期内对“合同项目”承担总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和保卫责任。4.4承包方确认 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 能保证满足“合同项目”的生产能力和指标及功能要求 并能达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要求的保证指标。4.5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工程资料 包括 工程项目所用的设备制造图、参数、手册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 各专业竣工图等技术资料。提供的时间、内容、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第五条合同价款5.1合同价款5.1.1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伍仟伍佰万元。合同双方将在本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决算。决算后的总价款为双方进行最
12、终结算的依据。 测算依据可设计成附件。第六条支付和支付条件6.1本合同生效后 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壹仟万元整,其余款项待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格支付。第七条工程进度本工程计划保在20XX年10月1日前联动试车结束,,20XX年11月20日前完成负荷试车。第八条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8.1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材料选材检验、试验及建筑安装的质量 应符合现行的 合同生效前 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标准规范不能覆盖某些设备标准 承包方届时提出相关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 发包方就上述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 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 这些标准和规范将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13、。8.2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的“设备”是专门为本“合同项目”购置和新设计制造的 质量是优良的 性能、造型和材质应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要求 并能满足生产需要。8.3承包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准确 并能满足发包方正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等工作的需要。8.4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在调试结束后 能全部实现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中规定的各项指标。8.4.1在调试期间 如发现“设备”有缺陷 承包方须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 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 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8.4.2在调试的过程中 由于承包方的责任而造成发包方的直接损失 应由承包方负担。8.4.3若由
14、于发包方未能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令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 由发包方负担。但当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 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应尽快解决 并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 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8.5承包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为自本“合同项目”双方签定确认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6个月。如由于发包方责任 使“合同项目”交接验收时间拖延 则机械保证期不得超过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期6个月。8.5.1在机械保证期内 如发现“设备”存在任何缺陷 不包括正常磨损件、消耗件 或在正常运转和维修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 发包方应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 应立即与发包方联系共同核实缺陷发生的原因 并共同协商消除缺陷的方法。如果由于承包方责任 承包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缺陷的设备 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消除或更换“设备”的时间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 则机械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如由于承包方责任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 若承包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发包方索赔证书后十四日内提出异议 逾期索赔即为成立。8.5.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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