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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1、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200724号和省政府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确定为:具有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以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含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下同)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

2、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逐步解决;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各县(市)、贾汪区要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要结

3、合城市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建立多种形式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2008年度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区低保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租住公

4、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继续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低保无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其原住房属公有住房的,应无条件交给政府,用于解决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原住房属自有住房的,在城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服从拆迁。 (六)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配建比例和套数根据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

5、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具体要求,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七)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确保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每年对市、县(市)、贾汪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各县(市)、贾汪区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给各县(市)、贾汪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6、10。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县(市)、贾汪区,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市及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对没有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等因素,实行轮候制度。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

7、济适用住房。对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原有住房,在城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服从拆迁。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要按照“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设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套数,由政府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确定。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

8、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10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1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十一)加强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9、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四、着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要制定改造

10、计划,积极实施改造。继续实施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千方百计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采取保本微利的原则向农民工出租。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十三)积极兴建限价商品住房。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通过限定销售价格、限定套型

11、面积、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限定转让交易时间、竞出让地价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建设,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供应对象为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低收入家庭。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的配套政策 (十四)落实建设用地和经济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市、贾汪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省国土资源

12、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五)规范发展城市住房租赁市场。要制定实施扶持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机

13、构开发建设租赁性住房,扩大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影响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问题,鼓励城镇居民出租经营现有闲置住房。引导城市居民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提倡适度的、分层次、有差别的住房消费,鼓励和引导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居住。 (十六)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建设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物价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危旧房改造管理办法以及改

14、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市民政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管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市编制部门会同市房管局认真研究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要明确今后每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数量、建设用地、解决户数和需要的资金数额。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是市政府考核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要将“十一五”期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建设厅和市政府备案。 (十八)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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