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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概念类型与性质辨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当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尽管其类型多元化,但其基本性质属于传统的地方性抗争;虽有含暴力和低暴力的非法抗争手段,但一般是谋求解决现实社会的抗争行动,属于工具主义的抗争,并未呈现出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政治表达;抗争政治;地方性抗争学科和学术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核心概念建构的基础性工作。“群体性事件”作为当今中国耳熟能详的词语,已引起学人日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不管是有关社会冲突研究,还是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研究,或者抗争政治研究,“群体性事件”都是一个无法绕开、也不能绕开的对象。本文拟在对学界相关研究进行综合述评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进行学术化梳理和辨析,意欲回答“群体

2、性事件”可否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及其类型和性质等问题。一、“群体性事件”称谓之由来自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内对民间所发生的群体抗争事件有了不尽一致的称谓。一般地,对建国前的民众抗争行为,一般给予相对正面和褒义的表述,如“起义”、“暴动”、“革命”、“罢工”、“民变”等。而对建国后的民众抗争行动,则多以相对负面的表述,不过,对其中涉及数人以上的聚众性行动,近60余年来实际上经历了表述方式的细微变化。这里以“群体性事件”为例,考察其话语表述方式的变化。近年来,国内已有学人考察“群体性事件”及其相近表述的历程变化。得到多人认可的说法是“五个阶段论”的说法,已被一些教参资料所接受。如王彩元、马敏艾和李颖主编

3、的一部教程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认识和界定”主要经历了五个演变阶段,即: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或“群众性治安事件”;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称“治安突发事件”、“突发性事件”、“治安紧急事件”或“突发性治安事件”;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第五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在新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曾海若博士也接受了这一说法,只是将最后一个阶段的称谓增加了“群体性突发事件”与“群体性事件”两

4、种。不过,笔者在较为系统地阅读法律文件和党政文献、档案资料中发现,上述梳理除了第一阶段并无出入外,其他几个阶段的划分及其说法尚有待商榷。现将1988年以来的各种相关称谓列举在表1中。实际上,表1各种纷杂而凌乱的表述中呈现出三个阶段性的变化,各有其共性的特征:第一个阶段,1996年以前,在强调“闹事”的同时,重点突出其“突发”与“紧急”特点。第二个阶段,在1997-2002年间,尽管还有“闹事”的表述,“群体性事件”的称谓也增多,但更强调其“治安事件”的性质和边界,以与极为严重的违法犯罪事件和反体制(敌我矛盾)的政治事件相区别。第三个阶段,自2003年始,“群体性事件”的称谓被全面接受而“一统江

5、湖”,并于2004年成为中央正式文件的标题。显然,与“突发事件”的称谓相比,“群体性事件”还包括那些并非突发、或者说经过了酝酿发酵的群体事件,它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实际上,在现实中,后类事件已日益增多。此外,与“群体性事件”的说法相比,“闹事”之说更近口头表述,规范性较差。而在“群体性事件”中再增加“治安”两字,表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则有累赘之感。因此,经过数十年的“大浪淘沙”,在各种竞争性表述中“群体性事件”的称谓最终胜出,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从表1可见,“群体性事件”的正式称谓在1994年就已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至2003年被全面接受,也有整整十年。上述表述方式的变化,反映了政府和社会有关

6、稳定理念的变化,即对民众聚众性抗争行为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认知和研判。一方面,走出原有的“闹事”之说,并淡化意识形态和阶级斗争色彩,如将其界定为“治安事件”,将“群众”改为“群体”、淡化参与者的政治身份,这既体现了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也体现了对民众、民意的尊重和一定程度的民权保障意识;另一方面,走出“突发性”的自我限定,则体现了承认矛盾和冲突往往有一个累积并爆发过程的科学态度,隐含着对政府与官员在冲突中的责任以及民众未必是“情急参与者”或“不明真相者”角色的承认。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辨析众所周知,针对群体性抗争活动这类经验现象,国际学界并不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表述,所使用的相似性概念有集

7、体行动、集群行动、社会运动、抗争政治、骚乱、暴动、革命等。我们是否能直接使用后类概念来指称当今中国的民众聚众抗争行为呢?为此,有必要对这些家族性概念进行比较,以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先来考察我国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表述。1994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紧急治安事件”分为如下七大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包围、冲击党政机关、重要部门和机构;聚众包围、冲击要害单位;聚众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聚众哄抢;大型文体商贸活动中聚众滋事,聚众械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其他紧急治安事件。2000年4月5日,国家公安部颁发公安机

8、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其第2条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外延包括10大类行为: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

9、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上述两个文件均将“聚众”、“非法”的行动作为其主要的内涵特征。2004年中央两办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则将“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明确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与此前两个文件相比,尽管继续肯定其“聚众”、“非法”属性,但更明确地将其限定为“人民内部矛盾”,以与反政府反政权类的政变、暴动和革

10、命等活动相区分。由此可见,按官方的说法,“群体性事件”是非法的聚众性治安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它是指那些非法但不反体制、聚众但非组织化的民众抗争行动。学界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讨论则有较大分歧。有研究者采纳官方的表述,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发引起的,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集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甚至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的对峙状态”。有人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关心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行为。有研

11、究者则认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闹事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等表述都过于中性,不能反映群体性事件的非法性质,主张使用“群体非法事件”的表述,并提出以“人员规模10人以上”、“具有一定的违法事实”、“具有一定危害程度”为构成要件。在多个学术会议上也曾有多位研究者认为,“群体性事件”仅是中国政府的表述,体现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难以成为、也不应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来使用。不过,就当下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的经验实践看,笔者认为,使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仍有其合理性。理由如下:其一,在西方学界曾广为使用的“集体行为”、“集群行为”或“聚众行为”尚不太适合于中国语境。一则因这些概念均内含有强烈的组织性

12、色彩,而当今中国民众的抗争行动往往去组织化或隐组织化;二则因这些表述的外延过广,并不特指民众的抗争行为,聚众性的生产、生活等均在其列;其二,“社会运动”尽管指向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寻求或反对某些特定社会变迁的体制外政治行为,但它也强调高度组织化、并有一定时间长度(运动周期)。这也不合当下中国民众的抗争行动实际。学者们一般认为当今中国民众的抗争行动尚属“前社会运动阶段”;其三,与暴动、革命之类的反政府、反政权行动不同,“群体性事件”的表述能将群体性的罢工、罢市、集会、游行、示威、静坐和骚乱等活动涵括在内。这些活动中的多数,在西方国家一般被视为合法行为,但一旦越出边界就可能成为非法行为(如骚乱)。但

13、在当今中国,这些活动一般被视为非法行为,尚待制度化、合法化。因此,“群体性事件”的表述实能切合当下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的情境,作为一种政治表达行动,它非法但不反体制,聚众但非组织化。笔者以为,作为反映民众聚众性抗争活动的概念,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在民众与民众之间的群体性冲突、尤其是民众与政府和官员的抗争性互动,包括各类群体性的民间械斗、维权抗争及骚乱事件。显然,当民众抗争呈现有组织化、并被制度化和正常化,它就成为国际学界意义上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或“抗争政治”。三、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学讨论对群体性事件类型学的讨论,人们往往注重横切视角,即对当下或每一个阶段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切面分类。实际上,纵向

14、视角的历时性分类同样值得重视。站在历史变迁的长河,往往更有助于我们对当下事务的认知。这里,笔者试图从纵横视角对群体性事件的类型进行初步讨论。1.西方社会科学中的民众抗争行动分类已如前文所述,作为中国本土特色的“群体性事件”,与西方社会科学中使用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概念均有相异之处,但这并不排斥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理论作为分析视角与方法的工具性价值。这里,在讨论国内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西方理论对民众抗争行动的分类方法。在西方学界,对民众抗争行动有众多的分类,但一般认同于“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的三分法。赵鼎新教授认为,所谓集体行为,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

15、发性的体制外政治行为;所谓社会运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某些特定社会变迁的体制外政治行为;革命,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体制外政治行为。这些行动有一个共同点,即强调集体行为、社会运动和革命是一种体制外政治行为,从而与选举、政府会议和官方集会等体制内政治行为相区别。当然,这三种类型的民众抗争之所以被分立,除了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和意识(自发或组织)不同外,更与其目标诉求不同相关:与集体行动未必具有强烈的特定目标不同,社会运动和革命均有十分明确的特点目标,前者强调一般性社会变迁,后者则要求有政治和社会方面的根本性改造。也就是说,这种三分法的主要标准,一为行动的组织及其意识,二为行动的目标诉求。此外,还有其他分类的方法。如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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