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旅游者人数为人。分别是(人名)。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一)合同报价一人成行为报价基准。(二)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计算在内)(三)出发地点及时间:(四)地点及时间:(五)旅游路线:(六)交通工具:(七)住宿标准:(八)餐饮标准:(九)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得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十)出发前应付请全部旅游费用:元/成人,元/儿童.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十 元整¥元。 (十一)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十二)旅游意外险:甲方
2、(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意外险。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旅游者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出发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1、旅游者承担2、第三人承担(需第三人签章确认)。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种合同1、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2、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行者承担责任。第四条 不成团
3、安排(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三日(不含)通知旅行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2、旅行者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改变旅游路线,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游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二)旅行社未提前三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六条 其他约定甲方(签章)乙方(签
4、章)电话电话地址地址证 照 号 码签 约 代 表签 订 时 间签 订 地 点通 用 条 款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一)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5、,履行合法手续。(二)应当保证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的签证或签注要在行程期间内有效。(三)应当参加行前说明会,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在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积极协助组团社办理销签手续。(五)应当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遵守我国及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不
6、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六)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七)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
7、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令、风俗习惯的言行。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
8、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如实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五)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领队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六)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
9、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七)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八)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第五条 旅游费用(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1.代办签证等证件、手续的必要费用;2.境内口岸往返境外的交通客票费;3.境外游览期间交通客票费;4.餐饮、住宿费(不含酒水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5.游览费:含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6.旅游服务费:含组团社、境外接待社及其服务人员的服务费;7.境外机场税/费;8.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
10、下费用:1.旅游者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护照费;6.境内地面服务费;7.出境机场税;8.境内段交通费;9.境外小费;10.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11.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12.“(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第六条 责任约定(一)违约责任1.旅游者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2)因违
11、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明确表示放弃某一旅游项目后又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团社增加服务的,相应费用和可能无法安排相应服务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2.组团社违约责任(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行程中,组团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组团社过错存在瑕疵的,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组团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
12、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
13、、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5)无正当理由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6)组团社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在受托范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担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二)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行前解约责任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1)应当提前15日(不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2)未提前15日通知组团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2)”的规定承担责任。组团社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和损失后,应当一次性退还剩余旅游费用。2.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1)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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