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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中央电大金融法规形成性考核册含案例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凡是凡是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和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 (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兜中的一张100元钞票洗坏。经过甲夫妻俩的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分之一。夫妻俩非常焦急,于是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求,并解释说他们是商业银行无权回收残缺的人民币,建议甲夫妻到省城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理这残缺的一百元钱。于是甲与乙储蓄所的这位储蓄员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后双方被闻讯而来的警察带到附近的派出所询问。 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根据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2、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泼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颤色变化。图案不清晰,舫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有权回残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收回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的机关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但是根据“在同一法律位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其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还包括“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以乙储蓄所的那位储蓄员的解释是于法不合的,应当回

3、收甲夫妇的残缺一百元人民币纸币。 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元人民币纸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乙储蓄所应当收回甲的残损币并兑换50元的完整币给甲夫妇之后将残缺币交存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 (一)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

4、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萧某的行为是变造票据属于票据诈骗罪。他超越特别授权范 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

5、2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追索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杭州D公司持过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

6、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幕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征票。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票据伪造。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卓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

7、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

8、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享有。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判决: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

9、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宇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宇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10、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从1998年12月1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各地也一再发出类似“禁令”。但“双节”来临,国家明令禁止的代金券又卷土重来,禁了多年的代金券为何屡禁不止,如有记者在郑州二七路某商场团购部看到,买代金券的单位和个人络绎不绝,在记者观察的半个小时内,前来购买代金券的就有近20人。该商场业务人员称,商场的代金券卖得非常好,12月31日前到期的券已卖完,明年3月31日到期的券办公室也没有了。该人员称,购2万元券可优惠1,购lO万元券可优惠2。记者还在郑州市民主路、人民路、花园路上的商场了解到,

11、代金券(商家一般称为提货单、赠品卡、购物卡)销售得都不错。为什么代金券如此受青睐呢,某商场一位人士说主要原因有二:一、从商家方面来说,通过发行代金券可广揽生意,而且有机会将一些商品当作代金券的指定商品卖;二、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金额大了可以得到商家较大的折扣,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避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而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

1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所谓“代币票券”是单位或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购物或消费的书面凭证。代币票券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代币票券直接危害了中国人民银行独有的货币发行权,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独有的发行机关和管理机关,代币果券作为一种变相货币,实质上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权的侵害;二是由于其充当支付手段,具有定社会购买力,扩大了社会货币流通量而又不置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控之下,对通货膨胀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有些企业借给职工谋福利之际。印制了代币票券,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丁消费基金的支出;四是助长了不正之风。因此,国家对印制、发行代币票券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200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网站发布公告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称:近日,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这两起票据案件涉及河南、广东、贵州三省的多个城市,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共5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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