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重大疾病的定义 7.1 重大疾病的定义7.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8.释义 8.1 意外伤害8.2 现金价值8.3 毒品8.4 酒后驾
2、驶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6 无有效行驶证8.7 机动车8.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9 遗传性疾病8.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11 有效身份证件8.12 情形复杂8.13 专科医生8.1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8.1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8.1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8.17 永久不可逆(2011年5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银福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
3、的合同1.1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银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4投保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4、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2.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关爱金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
5、们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但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
6、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
7、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
8、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9、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关爱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在申请保险金(包括重大疾病关爱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和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关爱金
10、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和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重大疾病关爱金可留存于我们的重大疾病关爱金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重大疾病关爱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附加险合同终
11、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本附加险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重大疾病关爱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累积利率。重大疾病关爱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的金额不能超过重大疾病关爱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重大疾病关爱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重大疾病关爱金,我们将予以扣除。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12、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3.4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支付4.1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4.2保险费率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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