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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Word格式.docx

1、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今天,我们深圳政府在线请来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滔以及局相关部门的领导来到“政企通”直播室,为大家就有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与之前颁布的劳动法之间的关系、它的适用范围、及其必备条款等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权威的解释,欢迎大家在网上提问,积极参与。首先,李滔副局长将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有关的情况。有请李局。 李滔: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参加深圳政府在线“政企通”活动和大家对话沟通。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史的

2、一件大事,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对广大企业、员工及劳动保障部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距离正式实施仅仅有一个月时间,社会各方面对此十分关注,因此,我们选择劳动合同法作为今天与网友交流的主题。首先,我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劳动合同法共有8章98条,与劳动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九大变化:变化之一:劳动合同期满须付经济补偿金。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作了完全不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

3、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变化之二:续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须具备三个要件,劳动者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只要劳动者符合“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条件且提出或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无须用人单位“同意续延”的条件。而且,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化之三: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视为已签

4、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一些用工管理不规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仲裁风险的用人单位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变化之四: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从深圳用工管理情况看,无建筑行业和私营企业口头约定工资的情况最为普遍,发生劳动争议也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然这样约定工资,就应付出违法成本。变化之五: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目前用人单位

5、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如被查出,只接受行政处罚,无须向劳动者额外赔偿。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就要相应改变。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规定解决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变化之六:强调了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和劳资共议。同时规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作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还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

6、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变化之七: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业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高端劳动者,才有“资格”成为竞业限制人员。今后,若用人单位再超范围随意约定,则这种约定无效。变化之八:员工依法可获得补偿的范围扩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等。劳动者以上

7、述理由提出接触劳动合同的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这些规定加大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变化之九:试用期不能成为低薪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试用期限作了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也有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欢迎大家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情况提出问题和意见。网友14

8、94: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我廠想要依照勞動法作業,控制加班.而員工辭職一大堆,理由就是:沒有班加,工資太低.8月份工廠還有90人,而現在只有63人,加班少招工也困難,來應聘員工的人第一個問題就是問企業有沒有班加.而有些企業加班太多員工也累又投訴企業超時加班.這种矛盾要如何調和?深圳是特區可以因地制宜出台些政策既保護勞動者也要維護企業一些權利.希望名文定出加班時間範圍,可以調查員工的聲音,他們想加多少班?这个实际上有一个误区,劳动者自己认为我加班越多,我可以得的工资越多。实际上不应该这样考虑,首先看你企业的工资确定的合理不合理。如果定的非常低,专门靠加班去,让员工认为加班越多,

9、工资越多,这首先是一个误区。另外,按照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必须要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首先不能低于我们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网友1434:张三:“听说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很多地方都开始解聘那些需要续签合同的员工,这种现象是不是说明新劳动合同法存在着不合理的或者说可以让用人单位可以钻的空子?”新法出台后,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把过去劳动部很多答复规定,第一次用法条形式明细化。所以我们感觉新法很多内容很具体,这个时候大家以为新法和过去有本质的区别,其实应该是一种延续。至于说现在有些企业要利用新法实施之前这个空子提前解除合同。实际上

10、关于合同解除的补偿金的问题,在现有的劳动法已经有规定。另外一个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也规定了一些规定。不是说现在新法合理了,只是新法把过去一些规章规定明确到法条里,这个法的宗旨向维护员工权益方面倾斜。所以大家解读中有一些误解,实际上本质上没有问题。现在发生的一些提前解聘、提前终止,如果解除符合法律条件,新法和旧法很多方面是重合的,是大家对法律没有全面理解。网友2137: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为: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一、买养老保险问题,本厂员工大多来自内地偏远农村.工厂替他们购买了养老保险,他们回老家时又转不回去.离职时只能退回他们自己缴的那部份,而退

11、保险时又非常麻烦.因此多数员不则不愿意购买养老保险,自己写申请放弃购买养老保险,希望企业应支付的那部份养老保险金加在他们工资中发放给他们.2008年1月起面对这样的问题企业该要怎样做?强制购买?肯定会逼走员工离职到私人企业(很多私人企业根本不遵循劳动法).目前大多工厂招聘员工又是很困难的.有的城镇员工,在家乡已购买了养老保险,而无法转到这边的社保局.这种情况,本厂还要为该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吗?在家乡购买养老保险转不到深圳这边来,而在深圳这边购买了养老保险却又转不回家乡,让企业和员工怎么做呢?请指明一条和谐道路!二、本厂是台商来料加工企业,对生育保险提出疑问:生育是女性的事,工厂也要替男性购买生育

12、保险吗?以上问题希望得到答复!谢谢!一、参加养老保险可以保障员工的长远利益,非深圳户籍在深圳累计投保15年,退休后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交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员工不能申请放弃参保,如果当地已建立社保就可以转回去,而且现在国家也正在研究劳务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办法,将会更有效的保证员工缴费的有效接续。如果员工在家乡已经交养老保险,能够提供在当地参保证明的话,在家乡参保的这段时间可以是不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二、生育保险是社会统筹性质的,不论男女不论是否生育都应参加。网友1491:本人于1990年进入公司,但公司在2000年,正式给办理社保,之前只给几个人办了社保。请问我现在可

13、否向公司要求追补之前的社保。只要劳动关系成立了,单位就要缴交。如果单位没有缴交,单位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追诉期是两年。网友1481:请问一间厂如果有200个工人,他们服务超过10年,如果新的労动法实行,请问我是不是要关门?首先要看这个企业有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话,目前是不需要给补偿金。如果签的劳动合同没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付补偿金。比如这个合同是2005年签完,到明年辞退他的话,如果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到期的话,在今年以前的一年一个月是不用支付,但是从2008年1月1号就要计算经济补偿金给他。如果是违反劳动法规定来辞退他的,不但要给一年一个月的经济

14、补偿金,还要处两倍的赔偿金。对企业承担的责任:第一,补偿金的赔偿。第二,赔偿性的。我在这个单位工作好好的,企业单方解除合同,除了要支付一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还要赔两倍的赔偿金。当然员工首先可以恢复劳动关系的状态,如果员工不愿意的话,可以要求经济上的补偿。网友1411:原合同是2007年3月份签的,到2009年2月结束,到了2008年1月1日后的合同时间是否计为新合同法下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还是要到2009年再签合同时才为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网友提出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强调合同签订的次数,如果08年1月1号前有两次签订,第三次用人单位想跟他签订,员工提出的话,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跨度问题,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认定从08年1月1号之后签的劳动合同算,刚才1411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原来他的合同跨了年度,也就是说原来这个合同完结后,再签一次,才能算第一次,第三次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这个合同跨08年1月1号,补偿问题怎么算?按照新法规定,补偿问题从08年1月1号之后如果有规定,按新的规定,如果原来有规定,按原来的规定。就是你跨了这个度之后,如果存续的合同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新法规定标准的,按新法实施。新法没有规定的,仍然按旧法实施。有一些标准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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