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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docx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川W阶段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川、W阶段)GB 18352 3 2005、几冃IJ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 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关(修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I)对70/220/EEC指令 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 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 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 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 止至2003/76/EC的

2、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H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 各项法律附件X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 “生产一致性 保证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in阶段和第 IV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 合性的检査和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 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 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 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与GB

3、18352. 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放限值;改变了 I型试验和IV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VI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 车载诊断(0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 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 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 准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 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 录M和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0为资料 性附录。本标准提出了第W阶段预告性要求,在标准规定执行日期24个月前应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 要的修正。按照有关法

4、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代替 GB 18352.2-2001。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皿、W阶段)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 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 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 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5、,在 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 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 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釜型汽车的特殊要 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 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 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 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km/h的轻型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 GB仃691(第皿阶段或第 W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 N类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6、标 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 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495 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 量方法GB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T 5181 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1769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GB 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 1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3术语和

7、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M类和N 类汽车。3.2M 1、M和Ni类汽车按 GB/T 150892001 规定:M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 座的载客汽车。M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 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 车。3.3第一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类汽车。3.4第二类车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 轻型汽车。3.5汽车型式(车型)指机动车的型式。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

8、面应无 差异:(1) 附录C.5.1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 量惯量;(2) 附录A列出的发动机和汽车的特性。3.6气体燃料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7两用燃料车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 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3.8单一气体燃料车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Q的汽车, 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 NG和汽油,但汽油 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 过15L的汽车。3.9基准质量(RM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3.10最大总质量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11当量惯量(I)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

9、汽车行驶中 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3.12气态污染物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CX),氮氧化物(NCX)以二氧化氮(NQ)当量 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 比如下:汽油:CH 1.85,柴油:CH.86, LPG ClH?.525,NG CH。3.13颗粒物(PM指按附录C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最高温度为 325K(52 C )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排气成 分。3.14排气污染物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 污染物和颗粒物。3.15蒸发污染物 指汽车排

10、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 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1) 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 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 C1H2.33当量表 示)。(2) 热浸损失:在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 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 CH2.20当量表 示)。3.16曲轴箱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 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和蒸气可以通过该通 道逸出。3.17曲轴箱污染物指从发动机曲轴箱通气孔或润滑系的开口处排放 到大气中的物质。3.18冷起动装置指临时加浓空气/燃料混合气,便于发动机起动 的装置。3.19辅助起动装置指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

11、燃料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时等。 3.20发动机排量对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指发动机的名义气缸容积; 对转子式发动机,指名义气缸容积的两倍。3.21污染控制装置指汽车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 排放的装置。3.22车载诊断(OBD系统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 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 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3.23在用车符合性检查指按照本标准第8章和附录N进行的试验和符合性评价。3.24适当的保养和使用指作为一辆试验车,它满足了第 N.2章选择汽车 的接受准则的要求。3.25失效装置指一种装置,它通过测

12、量、感应或响应车辆的运行参数(如汽车速度、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档位、温 度、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它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 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 低。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1) 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 了汽车的安全行驶所需要的装置;(2) 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装置;(3) 在I型或W型试验中确实起作用的装置。 3.26原装催化转化器指型式核准汽车上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 成,其内容填写在附录B的相应章节中。3.27替代用催化转化器指拟在市场销售,用于替代已型式核准汽车中的 原装催化转化器,并按附录L作

13、为独立技术总成获得 型式核准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3.28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指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投放市场的原装催化转化3.29车用LPG或NG装置指设计用于安装在一种或多种指定车型上的任何车用LPG或 NG部件总成3.30汽车系族指附录K中由一辆源车确定的一组车型。3.31发动机要求的燃料指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汽油,LPG (液化石油气),NG (天然气),汽油和LPG汽油和NG柴油。4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4.1型式核准的申请4.1.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 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型式核准 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申请核准的内容包括 一种车型的

14、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等方面。4.1.2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 术资料。按本标准附录M的要求提交有关生产一致性 保证材料。4.1.3若申请牵涉到车载诊断(OBD系统,必须遵 守第I.3章所述规程,并附上以下内容:(1)A.4.2.11.2.8 要求的附加资料。(2) 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在 C.5.3.1所述的I型试验中,将造成污染物排放超出 1.332表I.1中极限值时的失火百分率。(3) 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将导致排气 催化转化器永久损坏的过热时的失火百分率。(4) 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车载诊断(

15、OBD 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控制系 统有关零件的清单,即: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控的 传感器、执行器和部件。(5) 车载诊断(OBD系统故障指示器(Ml)的 描述。(6) 制造厂必须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 电控单元的各项规定。(7) 适用时,其它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 式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8) 适用时,附件IB所述汽车系族的细节。(9) 为了进行第I.3章所述的试验,必须向负责 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汽车,此汽车代表 了准备型式核准的带有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车型或 汽车系族。如果检测机构确定所提交的汽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IB所述车型或汽车系族,则必须提交一辆替代汽车,若有必要,还需增加一辆汽车,以进行第1.3 章所述的试验。4.1.4适用时,必须提交其它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 带与型式核准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的有关资料。4.1.5为进行第5章所述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 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汽 车。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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