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机未经检修人员允许,不得开动起重机。检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方可投入运行。第七条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须经过体检合格。凡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一、双眼视力0.8以下,色盲;二、听力不良;三、中枢神经系统气质性疾病(包括癫痫);四、低血压,高血压或贫血;五、明显的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六、动脉硬化;七、心脏病。第八条第八条 专职司机一定要经过审验合格,在有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实习一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第九条 司机进出驾驶室,应由固定梯子上下,禁止人员在轨道上行走。与工作无关的人禁止登上起重
2、机。第十条第十条 每班运行前,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检查:一、钢丝绳不得有窜槽或叠压现象,固定压板要牢固可靠;二、制动器的工作弹簧、销轴、连接板和开口销齐全完好。制动器松紧适度,不得有卡塞现象;三、受电器(滑块或滑轮)在滑线上应接触良好。绝缘必须完整无缺和没有裂纹,并且要固牢在支柱上。电缆卷筒的运动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应相协调;四、吊钩在横梁上的转动应灵活,钩尾固定螺母不得松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送电后,检查卷扬限制器、行程限位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并进行试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吊运作业中,司机遇下列情况之
3、一时,应先鸣铃(或鸣喇叭),待情况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一、工件将要提升、下降,启动大车、小车或转动起重臂;二、工件接近人员时;三、接近同一跨的另一起重机时;四、工件从可见度较差的地段通过时;五、工件在人行道上空通过时;六、工件通过的地段有人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起重机司机必须做到“十不吊”,即:一、超过额定负荷(有起重臂的按其幅度而定);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三、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四、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五、歪拉斜挂;六、工件上站人、工件上浮放或有活动物件;七、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件;八、带棱角缺口工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损或割断);九、埋在地下的物件或相连部件埋
4、在地下的物件;十、违章指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起重机司机应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起重前,先将重物吊离地面约100mm,进行试吊,无问题后方准正式吊运。吊运时,钢丝绳应和地面始终保持垂直状态,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三圈以上;吊件不碰刮地面物件,并选择较安全的空间运行,不得有摇摆现象。工件接近目的地时应慢速落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对电动机采用逆转制动。如发生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操作手柄置于停止位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起重机在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电气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与输电线路的最近安全距离
5、见表一;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应适当增加。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表 一输电线路(kV)1以下12035110154220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安全距离(m)1.52456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不得使用两台起重机共同起吊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需要两台共同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及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的一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两倍,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总工程师在场监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场地风力六级以上应停止作业。轨道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及汽车起重机的工作场地四级风以上,不得吊运兜风大件。第二节 桥式、门式起重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的停放,应使司机室门正对专用扶梯平台,小车应停
6、放在梁的一端。起重机供电的滑线与司机室在同侧者,滑线的遮挡装置应保持完整可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吊运钢水或其它金属熔液的起重机,提升机构应有双套制动器,每套制动器均能承受额定负荷,并应设防止钢丝绳烧伤的装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跨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应互相瞭望。若需要一台推移另一台时,两台均不得吊物,并将被推移起重机的大车制动器全部松开,缓速推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吊运金属液包,在升降运动的同时,不得再开动大车或小车。翻转液包时,要严防包壳贴靠起重机钢丝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不得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当起重机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都要进
7、行减速,不得用限位器代替停车装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跨铁路的门式起重机作业时,司机应加强瞭望,发现前方轨道上有机车、车辆,应立即将吊物运离铁路,或事先设置专人持红旗阻止机车、车辆运行。第四节 履带起重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行驶时,起重臂应顺着行驶方向。通路上不能有障碍物。如遇泥泞道路或铁路时,应事前铺设枕木或垫木。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不得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行驶时,转盘、起重臂、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作业场地应平坦,松软地面应垫平压实。作业前应刹住履带走行机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在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同时进行两种以上的操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一般不得超过
8、45度。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度,起重机在载荷情况下,尽量避免起落起重臂。在起重机调整起重臂幅度时,不得做其它动作。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吊着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反向旋转。第五节 汽车起重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使用前应检查:一、吊运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二、操纵手柄、制动器踏板及其它操纵装置应正常;三、支腿应牢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吊钩升降时应做到:一、工件应在车尾方向起吊,起重量接近额定负荷时,左右转角不得大于45度;二、计算或估算吊物重量,确定起重臂合适的仰角。起吊时必须先试吊;三、要避免起吊过高,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四、重物起落时,速度要缓慢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快速下降,防止冲击;五、当起重臂仰角很大而卸载时,应先将吊物下放到停放位置,在保持吊索张紧状态下,将起重臂放低,松绳摘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起重臂抬落、回转应做到:一、起吊重物时,不得落臂;二、落臂时,油门要小;抬臂时,油门要大;三、回转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反转;四、当重物接近额定重量时,不得在离地面0.5m以上回转。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行驶中的注意事项:一、在公路上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转弯要慢;二、起重机在行驶时,起重臂必须放在托架上,挂好吊钩;三、下坡时,要严格控制车速,不得空挡滑行;四、不准吊重行驶。第六节 地面操纵的电动葫芦起重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电动葫芦应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电动葫芦电源开关箱的钥匙由指定人员管理。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每班工作前,必须检查和调整电动葫芦的制动器,并按额定负荷作下滑试验,其滑钩距离不应大于每分钟提升距离的百分之一。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吊运工件时,操作人员与工件应保持1m以上的距离。吊运前方应无人、无障碍。操作人员跟车行走时,应注意防止绊倒。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操作电缆不要拉得过紧,要保持按钮盘有活动的余地。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工作后,把电动葫芦和操作按钮盘移到安全位置后,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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