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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1、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正文及解读【解读:依据GBZ159及GBZ224,此条“工作场所”应指全部工作地点,故检测范围应全面,委托合同与以往相比应更加明确检测范围,以免出现劳务纠纷;“职业病危害因素”除上述范围要求外的,国内无职业接触限值且无检测方法的可不予以检测,本方法未明确是否需要参照国外限值及方法】GBZ224中的名词解释正文及解读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按其规定执行。此条款与安监47号文要求一致(参见安监47号文第20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但更加细化,强调“全面检测”,与上一条相对应】安监总局第47号令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正文及解读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档案主要包含6大部分,其中第二部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明确要有“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将此条内容加入此方案中,监督机构将依据此文验收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机构在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该档案时,除应提出除三同时、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纳入年度计划外,应将第五条做着重提醒】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4、档案;(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四)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五)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八)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的其他职业卫生档案。正文及解读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此条第三次强调“全面检测”,根据安监总局在2014年对全国职业卫生

5、机构检查结果,存在技术服务机构应企业要求做不全面检测的情况,此条着重强调此问题。全面检测除工作场所外,还应包括全部工艺、设备、原辅物料、防护设施等,在下一条第八条中提出】正文及解读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1.此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全部工艺、设备、原辅物料、防护设施、劳动制度等资料并承担相关责

6、任,技术服务机构在搜集上述相关资料时应提醒用人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全面性,最好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2.正常生产状况下的检测是GBZ159(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检测必要条件,是检测的基本前提,用人单位在配合采样时应了解此内容,以防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导致检测数据没有代表性。3.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调查及工作日写实应在“采样前”,及采样时间与调查时间、工作日写实,有个先后顺序。当然不排除采样过程中补充调查的情况 4.陪同人员应为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不应为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参与检测的相关人员】正文及解读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

7、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此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明确是否为法人,但至少应是职业卫生的相关负责人,而不是陪同人。此条一旦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此条严格作业,避免人为代签情况的发生,并修正相关质量体系文件。监督机构进行检查时,应确认是否为相关负责人签字,而不是陪同人员签字】正文及解读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

8、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1.此条强调了第八条的“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检测”的要求,提示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变更采样计划,不可将不满足条件的作业条件下检测的数据代替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数据交与用人单位,并对此负责。2.用人单位拍摄检测过程是对技术服务机构的一种监督行为,也能更好的约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的规范性,提示用人单位应将摄像内容存入档案管理】正文及解读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

9、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正文及解读(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十一条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尚未做到的,提示应修正质

10、量体系文件】【解读:十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都应对此4条负责,如何选择最高浓度的季节及时间段成了一个问题所在,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不在夏季对用人单位常年接触高温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非夏季的检测数据将视为无效】正文及解读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正文及解读(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五)要

11、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十三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责,并对上述内容负责,强调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是安监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后的一个明显改变】正文及解读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此条内容,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报告中是否要增加用人单位签字一栏?即

12、技术服务机构归档的检测报告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签字的问题,是检测报告签字还是检测评价报告签字,还是都需要?这是个需要沟通的问题】正文及解读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此条明确,技术服务机构有责任提建议,而不是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有用人单位制定,并对此负责。但此条未明确是否要在整改后有技术服务机构再次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正文及解读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

13、的防护措施。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正文及解读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总结结语:通读本规范后可以看出,本规范是根据安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汇总及2014年对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抽查结果综合分析后编制的,更加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主体及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合法性、规范性。明确了检测范围、检测依据及其他规范中的疏项,突出反映无论用人单位还是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循规蹈矩,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规范,切实保证工作的严谨性,逐步建立健全各自的工作流程和管理体系。总结本规范是对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强制的要求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面的职责,保证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人身安全。单位: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联系电话:85755331(办)13853205250 电子邮箱: 地址:敦化路377号 邮编:26603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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