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卫生监督概述监督主要工作任务监督主要工作任务:1、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2、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及生活环境、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工作等实行卫生监督,查处违法行为。3、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以及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查处违法行为。学校内保健室的卫生监督。4、学校健康教育及健康体检的卫生监督。5、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6、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学校卫生监督概述监督检查
2、方式 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学校卫生监督概述双随机监督检查一、学校一、学校预防性防性卫生生监督督检查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督。1、接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实施现场审查,参与项目的
3、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师生健康的影响。2、经审查、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对符合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学校校舍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如实签署设计审查意见或竣工验收审查意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判定依据判定依据违法条款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案。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
4、擅自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进,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教学及
5、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法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学生用品卫生、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公共场所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等项内容,分别实施卫生监督检查。二、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经常性卫生监督学校医疗机构(保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健室)卫生监督学校公共场所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督传染病防控传染病防控传染病防控传染病防控学生用品
6、卫生学生用品卫生监督监督学校生活环境和学生学校生活环境和学生生产劳动卫生监督生产劳动卫生监督教学环境教学环境卫生卫生监监督监测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一、传染病防控:一、传染病防控:1 1、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学校、校医院、卫生室(保健室)及学校相关部门。2 2、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1、学校是否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是否设卫生室。2、学校是否任命一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小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
7、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3、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学校卫生监督要点及检查方式3 3、卫生管理、卫生管理1、传染病防控工作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2、健康教育是否纳入年度教学计划。3、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4、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5、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6、是否建立中小学校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7、是否对小学新生入
8、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8、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9、是否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及时消毒并有记录,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10、是否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11、是否存在违规对学生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学校卫生监督要点及检查方式学校传染病监督要点风险防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GB28932-2012
9、2012)学校应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应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一案八制一案八制”。应急预案、报告制度、晨检制度、因。应急预案、报告制度、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免疫规划制度、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免疫规划制度、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判定依据判定依据违法条款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案。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导致或可
10、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传染病疫情管理规定案。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群体性预防接种案。学校或者个人擅自组织学生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投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11、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责任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这是一起聚集性肺结核公共卫这是一起聚集性肺结核公共卫生事件。桃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桃江县教育局、桃江县职业中专、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事件。桃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桃江县教育局、桃江县职业中专、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桃江县第四中学的相关负责人组织防控不力,对桃江县发生的聚集性肺结核公共卫生事件负有责任。桃江县第四中学的相关负责人组织防控不力,对桃江县发生的聚集性肺结核公共卫生事件负有责任。2017年11月21日,桃江县委常委会决定免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德生的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免去县教育局黄志刚的党组书
12、记、局长职务;免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满云的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免去县教育局符祝英的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免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文富强的主任职务;免去戴次波的县教育工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主任督学职务(县职业中专学校原党委书记、校长);同时建议县教育工委免去杨宇同志的县第四中学党总支部书记、校长职务。桃江县纪委、监察局将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对在此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目前,在国家和湖南省、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家指导下,桃江县聚集性肺结核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桃江县委、县政府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治疗被感染学生,确保尽快恢复健康;严密监测和筛查接触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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