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为:“委托方”和 作为“服务方”关于企业及个人借款、融资顾问咨询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顾问咨询服务协议本顾问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天津市签订:委托方: (以下称“甲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电话: 服务方: (以下称“乙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鉴于:1. 乙方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局、税务局正常注册及备案的金融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贷款咨询、投资咨询、及其他融资顾问及咨询。2.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顾问咨询服务,乙方同时有意向甲方提
2、供此等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其他相关中国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释义1.1除非本协议另作规定,在本协议中,对下列词语应作如下解释:“中国法律” 指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顾问咨询服务” 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向其提供本协议第2.1条例出的顾问咨询服务。“派驻顾问人员” 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其勤勉而判断,为提供咨询及服务之便利,而向甲方营业场所选任、委派的提供特定事项咨询及服务的专门人员。“工作日” 指除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以外之日。1.2 本协议对任何中国法律的援引应视为
3、(1)同时包括援引这些中国法律的修正、变更、增补及重新制定的内容,而不论其生效时间在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且(2)同时也包括援引按其他规定所制定的或因其而有效的其他决定、通知及规章。1.3 除非本协议别作规定,本协议中所引用的“条”、“款”、“附件”均指本协议中的条、款、附件。各附件在此视为并入本协议并和为本协议的一部分。1.4 本协议中包含的条款标题和其他标题仅是为了方便查询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第二条 顾问咨询服务2.1 顾问咨询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顾问咨询服务主要为以下各类:(1) 为甲方的融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2) 帮助甲方寻找、提供有资质的融资渠道;(3)
4、对甲方的具体项目可行性提供咨询意见;(4) 提供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5) 其他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服务。2.2 顾问咨询服务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3 顾问咨询服务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的方式可以为派驻顾问人员现场办公的方式;亦可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会谈等灵活形式,及时满足甲方的服务需求。 乙方选派的派驻顾问人员应对甲方尽勤勉及谨慎义务,乙方派驻顾问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应给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过分的负担。2.4 选派派驻顾问人员乙方在选派派驻顾问人员时应尽最大努力综合考虑甲方对所选派的派驻顾问人员的建议或意见。
5、乙方所选派的派驻顾问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2) 拥有对其具体负责的咨询及服务类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能力;(3) 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5 对于乙方按上述要求选派的派驻顾问人员,甲方应为其驻派及履行咨询服务职责提供最大可能有便利,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办会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办公设备;(2) 允许其为履行职责而查阅甲方的内部及管理资料,包括甲方的财务资料。2.6 顾问咨询服务费支付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顾问咨询服务费,顾问咨询服务费为协议签订即日起发放贷款额的 %(百分之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顾问
6、咨询服务费。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陈述、保证及承诺3.1 一方特此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1) 根据该方注册地的法律,该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符合该方注册成立地各项法律规定对其保持其法律主体资格体制所要求的所有条件;(2) 本协议由其合法,适当的符署并交付。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其强制执行;(3) 并无任何针对该方的、正在进行的由或提交给仲裁员或政府部门处理的仲裁或诉讼(或据该方所知,亦无对其进行上述仲裁或诉讼的威胁)可能在任何方面影响其签订、交付、履行本
7、协议的能力。3.2 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1) 甲方为有效存续之合法主体,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并履行上述文件规定的义务,上述文件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 如出现什么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或将对乙方的利益或甲方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情形,甲方应及里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3.3 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1) 乙方为有效存续之合法主体,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以及与(2) 本协议的关的任何文件并履行上述文件规定的义务,上述文件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 乙方应就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之需要,及时有效地向其提供相关顾问咨询和服务。(4) 乙方应对甲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资料
8、予以保密,但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中介机构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除外。第四条 保密条款4.1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2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按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即被视为违约。如任何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限期改正。如违约一方未能在限定的
9、期限内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损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5.2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咨询服务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而未付的顾问咨询服务费X【 %】X逾期天数。违约金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6.1 关于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成立、效力、 解释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法律。6.2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 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十五(15)日 内,双方
10、仍未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根据本协 议的规定将争议提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6.3 诉讼进行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双方均应 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第七条 协议生效、有效期及终止7.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与第2.2款所列的顾问咨询服务期限相同。7. 2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 协议期限届满且各方未就协议续展达成一致;(3) 因不可抗力,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4)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其他规定8.1 语言及文本 本协议语言
11、为中文。文本共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8.2 进一步保证 每一方谨此同意,在经一方合理要求时,将采取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和申报必要或何时的证书或文件,以使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得以生效。8.3 通知 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被要求或被允许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中文书写,以: 邮寄(邮资预付、挂号信函、并需要回函) 专人递交 国际公认的快递服务公司 传真,发送到另一方的下列地址或通知的其他替代地址。 就每一通知、请求或通信而言(1)如邮寄,则在寄往下述所列地址(或者遵从该方最新的未撤销的书面提示)的五(5)日后为有效送达;如果通过专人送达或者国际公认的快递服务公司,交付至下述所列地址(或者遵从该方最新的为撤销的书面指示)应为有效送达。 (2)如果以传真发送,在传送日后收件人所在地的第一个工作日应为有效送达。 为通知之目的,各方通讯地址如下:名称: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名称: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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