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 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 2)内容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 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
2、主性;第二,)程序不合法: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合理性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学校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规
3、则有基本的认同感。教师资格的种类教师资格的种类 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一一)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二二)小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三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六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
4、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导教师资格);(七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
5、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教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
6、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师
7、资格:(一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 5年内不得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聘任制的性质、特征和形式聘任制的性质、特征和形式性质:民事契约关系性质:民事契约关系特征:平等、自愿;特征:书面契约、聘期;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聘任制在实践中的几个法律规定聘任制
8、在实践中的几个法律规定 1.1.合同种类合同种类 2.2.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3.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4.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聘任制在理论上的几个法律问题聘任制在理论上的几个法律问题(1 1)合同性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性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2 2)聘任主体问题(教师、教师工会、)聘任主体问题(教师、教师工会、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行政机关)(3 3)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和约定性问题)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和约定性问题(格式与非格式)(格式与非格式)(4 4)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冲突问题)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冲突问题学生管理的合法性学生管理的合
9、法性(1 1)制度合法性)制度合法性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2 2)行为合法性)行为合法性权限合法(有相应依据)权限合法(有相应依据)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比例原则:过罚相当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学生处分学生处分(1 1)学生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学生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2 2)学生处分的种类:)学生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留校察看;校察看;开除学籍。(3 3)学生处分的法定与自主)学生处分的法定与自主基本事务处理的法定性:基本权利、法律身份
10、基本事务处理的法定性:基本权利、法律身份普通事务处理的自主性:常规管理,如考勤、课堂纪律、普通事务处理的自主性:常规管理,如考勤、课堂纪律、成绩评定等成绩评定等(4 4)学生处理程序)学生处理程序(3+13+1)调查事实、申辩、处分与告知调查事实、申辩、处分与告知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基本内容书基本内容1.1.被处分人被处分人基本情况基本情况2.2.违纪事由违纪事由3.3.处分依据处分依据4.4.决定机关决定机关5.5.处分种类处分种类6.6.权利救济途径权利救济途径7.7.处理机关(盖章)处理机关(盖章)(5 5)对处分的申诉)对处分的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学校应当
11、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日起5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
12、日起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日起15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30个工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1 1.我国我国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法治的背景2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3 3.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4 4.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5 5.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6 6.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7 7.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8 8.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9 9.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杨挺杨挺 13883886305 1388388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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