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夫妻关系劳动法-劳动关系n思考:在没有法律规范之前,或假设没有法律规范,这些社会关系是否存在?nB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n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n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n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
2、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n在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他们之间也就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n但他们签订的“无效合同”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构成了张某与他们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这个事例中,孙、李与张某之 间的损害赔偿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n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因素。n主体的范围n主体的资格n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n物,行为,精神产品,人身?n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n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
3、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案例分析n1995年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龙”号在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即返港避风。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击沉没。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了救援工作,“远龙”号船员全部获救。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载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场。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n富运渔业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为由加以拒绝。n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法条链接:n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
4、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n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n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的构成要素: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n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n(一)主体的种类n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5、、自然人n从环境资源管理的角度来划分,还可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受控主体两类。n(二)主体的特征n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n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n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n(一)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n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
6、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n(二)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n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管理主体和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分:n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n(1)管理主体的权利:规范制定权、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环境司法权n(2)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n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n(1)受控主体的权利: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资源使用权、保障权、受益权、申诉和控诉权n(2)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n(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n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
7、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n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带。n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n(一)概念和种类n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n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n1、环境资源n2、环境资源行为。n(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n(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n(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的客体。案例分析n1998年初
8、,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直辖市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n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n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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