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算。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可以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在本管辖范围内行使。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三)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1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3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
2、行。5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6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7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8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9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可以参照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在本管辖范围内行使。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四)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可以参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在本管
3、辖范围内行驶。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三、预算管理程序(一)预算的编制我国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是单式预算的对称,其确切含义是分账预算,其基本内容是:将预算收支按来源和用途的不同性质,分别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表中,共同构成国家总预算。我国现行的复式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和建设性预算(资产经营预算)两部分,将来还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各级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
4、不得擅自改变预算。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三)预算的执行国家预算的执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执行;二是国家预算支出的执行;三是国家预算执行中的调整问题。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也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四、决算国家决算是全年预算执行的总结,每一级预算都要编制决算。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五、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
5、地方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第二节会计法案例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丽临时监管李海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该厂当年亏损28万元,后经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3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问:上述资料说明该厂会计工作违反了法律的哪些规定?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一、会计法概述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
6、规范总称。而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我国会计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关于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领导制度,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体制。在此,我们主要简介会计工作的领导制度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三、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7、,应用会计原理,并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分类、汇总等程序,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完整的反映和经常性控制,以提供全面系统的会计信息的过程。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四、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一)会计监督的种类、机构和人员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机构和人员,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人员。由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的会计监督,称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审计机关对各单位的会计监督,财政、税务机关对各单位的会计监督。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二)会计监督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1.内部监督的内容、方法和程
8、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2外部监督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第三节审计法一、审计法的概述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规定(一)审计机关的法律规定1各级审计机关的设立(1)中央审
9、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范围内的审计事项。(2)地方审计机关。(3)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2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3审计机关权限和义务(1)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权。(2)审计机关的检查权。(3)审计机关的调查权。(4)审计机关的制止、通知权。(5)审计机关的建议权。(6)审计机关的公布权。(7)审计机
10、关的保密义务。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1审计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1)在专业知识方面,(2)在业务素质上(3)在职业道德上,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2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3)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4)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打击报复。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三、关于审计活动的法律规定(一)审计机关的管辖审计机关根据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
11、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范围。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二)审计程序1.成立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2.取得证明材料。3.征询对审计报告的意见。4.出具审计意见书。5.送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第四节政府采购法案例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标报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而在开标后评委会使用的评分标
12、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如何评价该项目的上述做法?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一、政府采购法的概念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从上述政府采购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是指有关政府的采购政策、采购实体、采购范围、采购管理等具体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财政法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是在遵从国际惯例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具体包括总则、编制、批准采购项目、采购和验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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