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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规范.doc

1、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坚持以现有的土地台账、家庭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地勘界测量结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愿,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确权时,应当执行本规范。第四条 市、县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

2、地区实际,按年度编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及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第二章 确权工作准备第五条 按照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承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国土、法制、档案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包方(村委会、村民小组,下同)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第六条 县确权办根据年度工作进度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土地

3、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培训工作,将确权工作的意义、作用、基本做法、达到的效果培训到发包方和农民,让发包方和农民认可并积极参与确权工作。加强对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和现场操作人员队伍。培训内容为调查规程、技术方法、法律政策、工作标准等。第七条 县确权办应当沟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国土“二调”集体耕地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等成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的数学基础,向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乡(镇)提供正射影像图及其相关数据。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包方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

4、方收集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料,包括承包台账、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有关土地收回、调整方案,农户承包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发放记录,并按照规定填制发包方调查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发包方调查表。第九条 发包方应当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向承包农户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调动承包农户参与承包地确认工作。组织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吸收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等为成员的农户承包地确认工作组,收集承包方代表的身份信息、承包方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入户填制承包方调查表。发包方负责审核承包方调查表。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收集承包农户的家庭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

5、、土地流转合同,整理承包合同中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相关信息。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正射影像图,结合地块名称,以及承包农户承包地块信息,绘制农户承包地块草图。草图应当包括地块名称、包含的承包农户名称和大致方位、相邻关系等。第十一条 县确权办可以通过招标、约标等形式,将承包地块测量、土地承包数据建库等服务外包;也可以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测量工作。鼓励各地采用符合本地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测量农户承包地。第三章 测 量第一节 实测法第十二条 采用RTK移动站、全站仪等测量仪器,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实测法。对已纳入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户承包地,应当采取

6、实测法进行测量。第十三条 测量工作应当3-4人为1组,2人负责测量,1人负责补充完善承包地块调查表信息,1人负责协调组织。第十四条 测量工作人员在村干部引领下,持农户承包地块草图,到达具体地块,由承包农户与相邻承包农户共同指界,对每块承包地边界进行测量,采集界址线、界址点信息。第十五条 测量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在内业完成承包地块调查表的填写工作,将采集的界址点信息导入计算机。测量工作项目经理和发包方共同负责对承包地块调查表的审核工作。第十六条 对于人多地少、原来集体土地实行股份制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实行股份制。实行土地股份确权的,应当通过实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

7、耕地面积,落实土地股份。第二节 航测法第十七条 采用航天航空摄影测量方法,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航测法。农户承包地属于水田的,或者农户家庭承包地块比较少、单独地块面积超过2亩的,地块边界明显能被识别的,可以采用航测法进行测量。山区、丘陵地区的乡(镇)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开展测量工作。第十八条 在航测法中,卫星航天拍摄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比例尺应当大于1:5000、分辨率为0.6;采取无人机航空拍摄正射影像图比例尺应当大于1:2000、分辨率为0.2。第十九条 在采用航测法时,应在每年5月、6月份,气候适宜的时机进行拍摄。航测的成果需经过专业机构检验合格。第三节 图解法第二十条 采用

8、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国土“二调”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方式,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图解法。山区、丘陵的乡(镇),以及水田为主的村组,可以采取图解法进行测量。第二十一条 测量工作人员、发包方与承包农户将制作的工作底图带到农户承包地头,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实地共同指认界址点、界址线。第二十二条 根据指认的结果,由1名测量工作人员在工作底图上进行勾画,由1名测量工作人员完成农户承包地块调查表。第二十三条 根据勾画后的调查底图,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录入计算机。第二十四条 在图解法中,农户对承包地边界存在异议的,应当由测量人员到实地进行测量,校验图解法确定的结果。

9、第四节 组合法第二十五条 采用上述方法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综合法。第二十六条 测量工作人员可以对发包方的大地块采取实测法进行测量,其范围内的农户承包地块,由承包农户现场指界确认,发包方组织测量。同时完成承包地块调查表的填写工作。农户承包地比较规整的,可以采取两头实测、单边测量;也可以由农户在承包地边界线转折点上钉木桩,然后由测量人员采集界址点的办法,获得农户承包地的界址线与界址点信息,以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动员承包农户在承包地界址点处埋石,标示界址点。第四章 公示与审核第二十七条 农户承包地测量后,县确权办应当督促技术服务单位根据测

10、量结果,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交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方进行公示。第二十八条 村、组负责人首先对地块分布图和公示表进行审核,由技术服务单位配合核实完善,无问题后再对全体成员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第三十条 农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包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梳理产生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如有需要重新测量的,应当配合测量工作人员,对存在异议的承包地重新测量。对有异议重新测量的结果,应当重新进行公示。第三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解

11、决意见,制作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发包方应当制作审核报告,将相关调查表、纠纷问题处理意见等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备案。乡(镇)政府核查后,应当出具审批报告。审批报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公示结果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整改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包方的确权行为。第五章 完善承包合同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报告,在整改的基础上,依据农户承包地测量结果,结合发包方确认的地块面积和四至,完善土地台账。第三十四条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台账,发包方应当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第三十五条 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

12、至没有变化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原承包合同进行完善。面积有增减的,应当在承包合同上进行备注。承包地块有增加、收回调整的、征收征用的,需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第三十六条 重新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各持一份。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保持稳定。因结婚、离婚等并户、分户,造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发生合并、分立的,需经发包方同意。第六章 相关制度第三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的,应当根据招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或者约标的办法确定。第三十九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省农委将对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实施绩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及确权颁证面积、工作质量等项目绩效情况。第四十条 县确权办根据本地区工作进度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省、市确权办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确权办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四荒”等资源,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核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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