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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docx

1、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规范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综合管沟、管廊、其他用途管线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和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的人防、地下立交通道等(以下简称管线)。第四条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管线采用新技术、

2、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管线管理水平。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和管线的普查、整测,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具体由市管线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依法进行挖掘审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及管线信息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各管

3、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编制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或架空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

4、掘)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表、管线工程施工图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管线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下列管线建设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规划宽度6米的市政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

5、管线接入;(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六)各类工业地下管线;(七)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八)通信电缆2孔的;(九)其他各类需要依法审批的地下管线建设。第十二条管线工程竣工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内容对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测绘管理第十三条管线工程应当竣工测绘。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采用探测、测绘等方式进行竣

6、工测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第十四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此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测绘成果备案。第十五条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管线测绘,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竣工测绘及备案。第十六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变更记录制度。在管线管材、大小、孔数及线数变更、管线废弃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废弃管线申请,经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

7、变更或废弃。同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和废弃管线的汇总信息资料。第十七条管线位置变更的必须进行管线测量,管线权属单位或测量单位应当将管线变更测绘成果按基础测绘成果要求在管线变更竣工后6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第十八条建立未建档管线测量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组织管线测量。管线权属不明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基础测绘补测计划进行测量,并由测绘单位将管线测量信息按规定在6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第十九条尚无管线现状测绘资料的区域,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结合

8、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管线年度整测或补测计划。第二十条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线竣工测绘费用按有关标准列入工程项目的总投资。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对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和管线测绘质量负责。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依法需要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9、、收费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潜越)等级航道的,应当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依法分别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或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应当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同类管线或施工时间接近的管线工程宜同步建设。第二十六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协同施工。同时,

10、道路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支付相应的改迁费用。第二十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经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废弃的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予以拆除。对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废弃管线,应当由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

11、封填。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标准、资源整合、综合利用、信息共

12、享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合管线信息资源,监督管理管线建设单位的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和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资料汇交工作。第三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系统,存储、维护、管理、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管线的综合信息。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存储、维护、管理、更新本专业管线的信息。第三十四条管线信息系统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与管线信息系统统一的或协调一致的技术标准,以利于管线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第三十五条管线信息系统应当用管线普查、管线整测、管线竣工测绘、管线更新或废弃等管线信息管理手段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第三十

13、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遵守保密管理规定。涉密管线信息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工程管线信息的程序,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保密管理人员,储存涉密管线信息的库房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涉密管线信息应当标明秘密等级。第三十七条涉密管线信息用于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八条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管线信息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应当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实行物理隔离,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确需联网的,必须在保密专网上运行。第三十九条管线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1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线信息与管线权属单位的专业管线信息应当相互共享。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线信息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资源共享。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提供便利。第四十条工程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该施工范围的管线情况。第四十一条需要使用管线信息的,应依法提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线权属单位通过在线信息服务使用工程管线综合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事业和管线权属单位自身建设的实行无偿使用。除前款规定外实行有偿使用的,按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四十二条在线信息服务包括数据库接入服务、网站服务和定制服务,数据库接入服务和定制服务中发生的技术服务费用(软件开发、数据整合等),由接入或定制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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