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 动 纪 律 试 行 规 定劳动纪律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保证,是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巩固生产秩序、保证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准确地记录每个员工的工作业绩,更好地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为工资分配提供详实的依据,切实做到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在总结以往劳动纪律制度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制度做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特制定本规定,望各科室遵照执行。一、 劳动纪律1、组织纪律(1)每个员工都要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2)勤奋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自己所承担
2、的工作任务,争当先进和模范员工。(3)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努力工作、爱护设备和工具,节约使用原材料,不损公肥私。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按要求及时处理,(4)连续旷工15天以上(包括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5)遵纪守法、不聚众闹事、不无理取闹、不盗窃、不赌博、不营私舞弊、不打架斗殴扰乱矿区社会治安、爱矿如家、不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做文明守法的员工。2、技术纪律(1)用科学发展观统引自己的行为,努力学习技术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2)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操作。(3)妥善保管好各种技术资料和图纸,未经批准不
3、得向外擅自供用。内部使用要登记,用完及时归还,不得丢失和损坏,更不得窃为私有。(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设备维护和检修制度,搞好设备的包机和技术检查,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严禁设备无人看管运行。二、考勤制度1、工作时间:全矿所有员工均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度。2、机关科室实行上下午工作制,即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十四时三十分至十八时三十分。3、不得迟到早退,生产单位要坚持按时交接班制度。4、具体考勤办法(1)机关科室自行考勤,月底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矿长批准,25号报人力资源科做为计发当月工资的依据。人力资源科不定时抽查。(2) 一线、二线生产单位员工(包括矿辅助队)次日报工票,负责人签字,分
4、管矿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定期抽查。 (3)各科室不论执行何种考勤办法,均要认真搞好本单位的考勤记录,并于当月30日前派专人与人力资源科核对员工的出缺勤情况。不核对出勤的按人力资源科的考勤予以计发工资。5、考勤纪律(1)坑口考勤员要认真准确地记录每位入井人员的出入井时间。出入井人员必须签字,做为核发员工入井津贴的原始依据。考勤员不得弄虚作假为他人登记出入井时间,一经发现予以除名。(2)任何人不允许代替他人签到或代他人领取入井资格证,违者罚50元,不签到或不领取入井资格证者,按旷工论处。(3)人井人员应遵守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早退,入井时间不满四小时的不予计发入井津贴。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出井的,需科室
5、负责人证明,并到考勤室登记,否则不予计发入井津贴。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入井,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受此限制。(4)工作时间内任何人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窜岗游荡、闲谈嬉戏,影响他人工作,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5)配备电脑的单位,不得将其当做娱乐工具上网、聊天、玩游戏,更不得观看黄色等不健康的东西,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电脑,并追究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6)矿不定期由人力资源科牵头组织调度室、考勤室等相关部门,抽查科室考勤工作和工时利用情况,发现有违反考勤纪律、考勤不出勤的员工按旷工处理。6、请销假制度(1)员工因故不能出勤,须事前办理相关假期手续,由本人或他人代交人力资源科,做为记录员
6、工缺勤情况的依据,否则按旷工论处。(2)批准权限:队内员工由队长批准,队负责人及科室人员由科队长分管负责人批准,正职由矿长及分管人事矿长批准。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人力资源科备案,返矿后要及时销假。(3)员工因公负伤不能出勤,必须到安监站办理工伤证明,安监站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履行责任。休假由单位领导加注意见,分管领导批准。需住院治疗的,须由主治医师建议休假期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分管领导批准。否则不按工伤对待。(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出勤的,需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分管领导批准,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种工作,又不服从矿方安排的,解除劳动合同。(5)各生产单位根据自己的生产安全情况自行安排
7、员工休假。7、专职考勤员的基本职责(1)准确考核每个职工的出勤和缺勤情况,为工资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2)核对原始记录单,建立台帐,为考核出勤动态和计算各项效率提供有关资料。(3)根据职工调动手续,准确计算各工种的在册人数。对考勤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各种假条或出勤资料,及时纠正处理。(4)妥善保管好各种考勤原始资料。三、其他1、因公出差者,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来不急办理,返矿后要及时补办,月底不予补办。2、本规定从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科。如在执行过程中遇不妥之处,敬请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今后修改和完善。 *煤矿人力资源科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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