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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车辆管理规定.doc

1、贵州省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关于机动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车辆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车辆的工作效益,加强县局车辆安全管理,更好地为“两烟”生产经营服务,全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局(分公司)所用机动车辆、各部门及人员。第三条 综合办负责县局(分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及县局(分公司)所有人员的监督和投诉。第二章 用车管理第四条 县局(分公司)全部机动车辆的使用由综合办车队统一安排,各部门及人员用车须经综合办车队统一安排和调派,未经综合办车队安排,不得擅自用车。 第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的使用安排由车队长统一负责。第六条 用车原则:保证

2、领导和工作用车,由综合办车队按照先后顺序,先紧急、后轻缓,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合理调派安排。第七条 用车手续:填写用车申请单,县内出差用车由分管领导审批,县外出差用车须由主管领导审批。(一)、局领导用车:局领导通知综合办车队安排车辆后,由本车驾驶员在车队长处直接办理用车手续。(二)、各部门人员因工作用车须按规定办理用车手续,即填写用车申请单,并经领导签字批准、车队长签字派车后驾驶员方可出车。(三)、特殊情况临时急需用车,经领导同意可先行用车,事后须及时完善用车手续。第八条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将车外借,禁止车与司机脱离使用。 第九条 所有车辆一律不准在外过夜,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车辆驾驶

3、实行专人专车,未经车队长或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变更驾驶其它车辆。单位专用车辆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员不准驾驶该车辆。第十一条 派出车辆必须严格按派车线路行驶,不准变更行程路线,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变更的,乘车人员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批准,驾驶员向车队长报告,并作好行车记录。第十二条 凡是有驾驶执照的人员,未经批准兼职驾驶车辆,不能动用本单位车辆。 第十三条 节假日、休息日,除工作需要派车外,私人用车包括司机本人用车也必须经主管领导和综合办车队允许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人员因工作外出用车,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否则视同私用车辆。第十五条 节日期间,所有车辆钥匙全部交由车队长统一保管。 第三章

4、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实行定期保修和检测维修相结合的方式,由综合办车队提出维修意见,综合办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执行。第十七条 正常检测由车队长与当车驾驶员检测认定,属零部件磨损,产品质量问题,由县局(分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第十八条 需外出购买维修材料达1000元以上的必须有相关部门人参与,并签字证明,才给予核销。第十九条 非事故损毁的检测由车队长与当车驾驶员检测认定。 (一)、属机械设备事故的,由县局(分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二)、属缺水、缺机油等驾驶员日常检查维护责任不到位而造成损毁的,由驾驶员负责全额材料和修理费用。(三)、属驾驶员违规造成损毁的,由驾驶员负责承担损毁部分

5、的材料和修理费用。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必须统一在单位审查有资质的修理厂进行,未经分管领导和综合办副主任同意,不得在指定以外的修理厂修理,违者不予报销修理费。3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车队长审定。车辆的维修由驾驶员到现场负责,车队长监督、把关,更换的车辆零部件须交回车队存放。修车要有承修协议,明确承修方对维修车辆的保修责任。接收维修车辆要进行验车,确保维修质量。第二十一条 车辆装饰、装配相关器材,必须由车队长以书面计划报综合办副主任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第二十二条 车辆出差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驾驶员须立即向车队长或分管领导请示,可就近修理,但必须附有乘车人的证

6、明,返回单位后要将修理情况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局(分公司)驾驶员必须具备行业从业资格证明和“上岗证”,否则不准驾驶单位车辆,驾驶员要签定安全合同,交纳安全风险金,驾驶员要有具备担保能力、担保资格的担保责任人。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要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驾驶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接受任务愉快,完成任务圆满,肯于钻研业务,按规定参与例行学习,踏踏实实工作,无论车到哪,做到人不离车,不能长时间离车到处闲谈、游玩,防止车辆丢失。不准擅自出车,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杜绝公车私用。第二十五条 严禁酒后开车、高速超速驾车,不得在行驶中接拨移动电话或其他有碍安全行

7、车的行为,更不允许疲劳驾驶。第二十六条 严格认真遵守交通法,服从综合办车队安排调派和管理,出车时带好各种证件。第二十七条 确保行车安全,作好详细、真实、完整的行车记录,收车时请乘车人员核实签字,不准补签或代签。 第二十八条 车辆年检、保险等事宜必须及时办理,杜绝被罚现象。第二十九条 车辆被人为的损坏后,要及时汇报处理,不得隐瞒。第三十条 驾驶员收班,不论时间早晚,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县局规定的车库车位内,并锁好门窗,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外出停放须停在有专人守护的停车场,临时停车要有守护措施。第三十一条 保持移动电话畅通,确保随呼随应。第五章 车辆维护保养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须搞好日查工作,即驾驶员在每

8、天出车前检查机油、汽油、冷却水、电瓶液是否正常工作,检查有无异响,有无漏水、漏油、漏汽、漏电等现象,检查转向、照明、制动、指示灯的效能是否正常;检查轮胎气压;检查各部螺丝是否牢固,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出车。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车容整洁。第三十四条 每月月末由车队长和本车驾驶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按规定里程进行保修,确保车况良好、配件完整,不准病车上路。第六章 油料管理第三十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 按出车里程和路况核销用油。由乘车人在下车时或当日在行车表上签名证实当日行车里程。累计签证

9、视为作废,所发生的费用由乘车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第三十七条 特殊情况用车加油,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在公司工作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无论大小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告综合办车队和分管领导,以便及时处理,否则,后果自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做到:(一)、立即停车,保持车辆肇事状态,亮危险应急灯,并设置障碍标志,如有伤者,应把伤者送附近医院抢救(伤者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利用一切通信工具或拦截过往车辆向当地公安交警报案,同时打电话向局领导汇报情况,将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车辆损失情况详细报告,以便获得局领导的指导意见;(二)、如有死亡,应保护现场,并尽量寻找现场目击证

10、人,想办法要求证人留下姓名、联系电话以便联系取证;(三)、在县局(分公司)安全人员或事故处理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应听从交警指挥,协助处理现场,并记下对方车牌号码,事故处理经办人姓名、事故处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便处理。第三十九条 因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差额部分按其本人应负事故责任的大小,按比例赔偿: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赔偿比例100%80%50%20%第四十条 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对受害当事人赔偿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差额部分,由其本人负担10% 。第四十一条 因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按事故大小和所负责任,按以

11、下标准进行处罚: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特大事故5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重大事故3000元2500元1500元600元一般事故2000元1500元800元400元轻微事故400元300元200元100元第八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和处理的,一切罚款和费用自行承担。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私自驾驶车辆外出的,视同公车私用,扣发驾驶员工资200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第四十四条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将车辆外借的或交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的,扣发责任人工资1000元和待岗一个月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第四十五条 将车辆交给本

12、单位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的,扣双方当事人各200元工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扣驾驶员工资100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第四十七条 行车记录不全、不完整的,每次扣驾驶员工资20元,行车记录不真实的,每次扣驾驶员工资200元。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行车前未按规定搞好日查工作的,每次扣工资50元;如因未搞好日查工作,致车辆在途中发生无油无水等现象的,除扣工资50元外,并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驾驶员出车时因未带相关证件而被交运部门处罚的自行承担。第四十九条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或在县内不按规定停放被县整治工作小组曝光的,每次扣驾驶员工资50元,并承担与此有关的

13、车辆损坏等事故责任。第五十条 驾驶员无故不参加例会学习的,每次扣工资100元。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调派的,停职学习一周,停职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出现二次者,待岗学习一个月,三次者作解聘处理。第五十二条 服务意识差,在行车过程中不配合用车人正当工作或开情绪车的,停职学习一周,停职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出现二次者,待岗学习一个月,三次者作解聘处理。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酒后开车的,首次扣发工资200元,重犯,待岗一个月,再犯,作解聘处理。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第五十四条 保持电话通畅,确保随呼随到,否则每次扣工资50元。第九章 奖励第五十五条 全年安全工作达标,无安全责任事故,给综合办车队安全奖励2000元、车队长600元、综合办副主任600元。第五十六条 全年安全工作达标、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规情况、考核合格的驾驶员,给予奖励300元。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相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县局(分公司)原车辆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局(分公司)综合办。 二一五年一月一日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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