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第三条 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处理相关投诉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
2、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政府建立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规划、工商、城管执法、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修改的审议;(二)违章广告的核定与查处;(三)新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一)总体规划应对全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
3、局进行控制和引导,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确定公益广告的设置比例,并提出分类、分地区规划指引。(二)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材料等要求。第八条 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南海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总体规划及大型落地式广告详细规划,经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公开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详细规划,经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4、相衔接,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地区等);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第三章 设置管理第十条 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落地式广告设施和楼宇标识,应依法向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第十一条 移动式户外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需办理规划许可,但需按以下要求办理手续:(一)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移动式户外广告,经营人应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二)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移动式户外广
5、告,经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三)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的,经营人应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附设式广告、落地式广告和楼宇标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程序如下:(一)经营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设置条件。(二)经营人按照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已填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报
6、批表。2.经营人为公民的需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场地或设施产权证明文件。 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面图)、广告设置方案图、四置图、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5.申请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的,需提交建筑物房产证复印件。(二)其他材料:1.通过招投标取得设置权的需提供中标方案及中标通知书。2.在居住小区、商住混合区范围内或临界周边位置设置使用声光设备的户外广告,需提供灯光或噪声控制方案;控制方案应通过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
7、不超过2年,大型落地式广告、应用电子显示屏的和楼宇标识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6年。尚未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地区,严禁新增大型落地式广告和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除楼宇标识外,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宜超过1年。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90日,且不得申请延期设置。第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和楼宇标识的,应由设计单位在该建筑物主体设计阶段时考虑同步设计,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留相关的连接件,并和建筑设计方案一起报批。第十
8、六条 在已有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和楼宇标识的,施工前,应由原建(构)筑物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同意安装证明材料,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第十七条 设置落地式广告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第十八条 区住建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备案管理。第十九条 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还需继续设置的,经营人应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出具安全鉴定报告,于期满前30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设置。延期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设置:(一)广告设施发生
9、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广告设施破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经营人拒不整改的。(三)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第四章 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30日之内,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一条 未经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 原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原审批部门与申报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进行现场勘察。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原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文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原审批部门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后,经营人申
10、请复验。第五章 维护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经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人是户外广告外观、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如广告位出现污损褪色、字体残缺、设施破损,应及时更新维护,空白画面不得连续超过10日。第二十六条 经营人应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清晰标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第二十七条 经营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事故的,经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八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
11、拆除。非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届满、未能申请延期设置的,经营人应于期限届满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逐步完善市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市民对户外广告的举报和投诉。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 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大型落地式广告和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区公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第三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使用权所获得的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
12、楼宇标识不得含有商业性宣传内容。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公益广告设置的需求,实施招标、拍卖时应明确公益广告的设置要求。未经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应采取合理方式鼓励经营人设置公益广告。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施工作业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设计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人因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安全鉴定报告而
13、投入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经营人应补充安全鉴定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负主要责任,受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就鉴定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所有人和经营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条 所有人和经营人对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南府200590号)同时废止。我区以往制定的有关户外广告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佛山市南海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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