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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Word格式.doc

1、对于城市化,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所谓“城市化”,就是指乡村人口比重逐渐降低,城镇人口比重稳步上升,居民的物质水平和生活方式逐渐向城镇性转化和强化的过程。我国“十五”发展规划强调,要把“发展小城镇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同时提出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元化的城镇化发展战略,中国城市化进入加速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约5.94亿,目前全国共有设市城市655个,建制镇约2万个,已初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骨干、小城镇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城镇体系。我国城市化率已从1978年的15.82%提高到2007年末的44.9%,年均增长0.9

2、7%。而根据最新发布的2008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预测:到2030年,从规模上来看,城市化率达到65%以上,城市人口达10亿左右,城市数量达到1000个左右;从等级上来看,世界顶级城市1个,世界城市35个,国际化城市15个左右,国家级城市3050个。据有关方面预计,今后我国每年将有1200万人成为城市居民,到2020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5%58%。(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城市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其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

3、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国家人口发展研究战略课题组2007年9月11日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指出,按人口城镇化水平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测算,今后20年将有3亿农村人口陆续转化为城镇人口。而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无疑会产生“失地农民”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统计数据表明,19912005年,我国共征地5084万亩,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年到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如果算上各地事实上违规占用的土地,这一数字将会更大。因为土

4、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失地农民4100多万,如果按照每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50300万亩的速度推算,每年大约会增加250300万失地农民。可以预测,到2030年我国将会有7800万左右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对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群体的出现,笔者以为应客观看待,不可偏颇。首先,应该认识到农民失地不仅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必然,更是农民自身发展的需要。正如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是实现这

5、一目标的前提。可见,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顺利融入城市生活,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和利益。其次,应该认识到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结果应该是改善农民的境况,而不是导致农民处境恶化;应该是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我国当前的现实是,尽管农民在失地后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得到相应的补偿,但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完善,失地农民处境令人担忧。有关调查显示,46%的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时有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表示,农村土地纠纷正在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必定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

6、造成影响。当前,土地是农民参与社会发展、分享经济成果、规避各种社会风险的唯一途径和最后一道安全网,土地对于农民社会保障功能一般涉及6个方面:第一,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提供就业机会;第三,提供可供后代继承的权利;第四,提供资产增值的保障;第五,提供可直接获得的经济收益;第六,避免重新获取时支付大笔费用。一份来自上海市的调研数据显示:耕地面积指数与上述各种保障功能指数之间呈线性关系(见下表)。表:耕地面积指数与各种保障功能指数之间关系 土地效用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就业机会效用直接经济收益效用子女继承效用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效用避免重新获得时支付大笔费用效用均值0.34250.12360.2140.

7、045770.26610.01165方差0.010400.017370.017390.007210.022670.002194可见,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环境下,土地不仅是农民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也为农民就业、养老、医疗、意外等提供了物质保障。在当前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传统的“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失地农民家庭经济基础极为薄弱的情况下,一旦风险发生,就会给失地农民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危机,这不仅不利于三农问题的彻底解决,也将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桎梏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对于因农地征用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笔者以为,现行土地征管制度存在的产权模糊、法律规定

8、不明确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等缺陷固然难辞其咎,然而缺失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导致部分失地农民沦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境地,才是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广大农民被排除在国家的一般社会保障之外。1980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福利均分”的原则下,把土地分给农民,并以此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手段,为农民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提供了制度安排。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大量农民丧失了赖以生存和保障的土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普遍采用了下面几种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即按照土地管理

9、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失地农民未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然而这种安置存在三个弊端,一是安置标准不一。由于各级政府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把征地用途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导致用途不同的土地获得的补偿款差异较大,有悖公平原则,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二是补偿标准过低。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这种补偿办法不仅难以准确地反映被征用土地的经济价值,而且无法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下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行政占用方式,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使其无法享受市场化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三是

10、一次性补偿款终究有限,一旦用完而又无法正常就业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就难以维持基本生活。2、“土地换就业”安置。即由征地单位以及原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失地农民从事如保安、保洁、保绿等工作。这种安置办法在短期的确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保障,但因为失地农民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有限,所安排的工作不仅收入水平较低,而且不具稳定性,一旦征地单位或原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效益欠佳,这些失地农民同样面临生活保障的丧失。3、“土地换社会保障”安置。这是目前一些发达地区积极探索的新安置思路,也是受到许多专家学者青睐的安置办法。大体做法是按照从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个人的安置费中扣除一部分资金,国家从土地的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农

11、民自己提供一部分资金的原则,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乍一看,这种思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仔细推究起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上都值得商榷。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基本社会保障是具有公共品特征的,是公共财政理念下政府应承担的职责。既然我国城市居民能够无偿享用基本的社会保障,那么失地农民为什么需要通过“换”的形式来拥有这一权利呢?其次,即使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这种折衷的处理办法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难题。其一是用于社会保障的征地补偿款是否能够实现自我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会不会给地方政府带来新的或有债务;其二是由于征地用途不同使得补偿水平不一,如何合理确定失地农民的

12、社会保障标准,以便实现相对公平;其三是为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势必会增加企业用地成本,如何消除因成本增加对房地产等相关产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见,我国当前并没有针对失地农民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前提下,农民失去土地不仅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维持生计的物质资料,更意味着医疗、养老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权利的丧失,必将成为引发多种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和制约城市化进程的瓶颈。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一)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失地农民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级政府也采取了诸如改革现行征地制度、适当提高

13、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解决失地农民补偿款拖欠问题等多种举措。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在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稳定失地农民的情绪、缓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同样应当看到,单靠改革现行征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更无法为因城市化进程加快而不断增加的失地农民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这是因为:首先,大多数失地农民囿于自身知识的匮乏,缺少理财和投资的意识和能力,他们往往把一次性的征地补偿费用于翻盖房屋、子女教育和一些奢侈品的消费,甚至用于闲暇时的打牌赌博等不良行为,即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也难形成可持续增加的资金来源。其次,相当多的失地农民参保意识淡薄,他们大多不愿意将

14、征地款用于为其提供未来生计的社会保障项目上,这部分失地农民将征地补偿费花光后,生活也就失去了保障,即使增加再多的补偿费,也不可能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可见,只有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与筹集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相挂钩,制定针对失地农民的持续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打破城市化进程的瓶颈。(二)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1、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原则(1)建立之初的低水平原则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快速提升,但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并不乐观,仅城市养老保险一项就已经出现严重的收不抵支,加上隐性债务,国家财政压力极大。而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数量必将不断增加,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的负担,加之社会保障本身具有刚性,保障水平一旦确立就难以降低,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在建立之初宜采用较低标准。(2)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是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在内的一个完整体系,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在现有经济条件下为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也必须以能够维护失地农民生存权利为原则。值得提及的是,这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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