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及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矿长及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
2、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特种作业目录为准)。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县(
3、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实行科学(统一)规划、控制数量、合理布局、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
4、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浙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部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负责人、教师、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工作;承担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安全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省部属企业的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原则上,安全培训机构不跨地区、行业组织培训,确需跨区域组织培训的,应当经当地市级安监局同意,并由当地市级安监局负责考核。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其条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6、300万元以上;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有职责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 (五)有10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六)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有职责分工、管理制度及工
7、作规则。 (五)有8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六)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细则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及以上等级证书(或者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至少有能
8、满足同期2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等)。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条件中,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教师、教学及生活设施为必备条件,有一项不达标,不予通过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查。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授予特种作业相应类别安全技术培训资质。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应当提供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安全培训机构的兼职管理人员、兼职教师应当提供聘任协议,聘任期不少于1年。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其中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
9、师资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一)安全培训教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安全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或者职称专业应与教学内容相符; 3.其他作为教师的基本条件。 (二)安全培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敬业爱岗、遵纪守法,执行正常教学计划,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履行受聘合约; 3.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进修和培训,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4.参与安全生产教学调查研究,对所在单位的教学、管理有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鼓励从事
10、安全培训教学、管理的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 第十五条 禁止安全培训机构利用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普通中小学校舍及其他不适合安全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做为安全培训办公和教学场所。 第十六条 申请(初次认定、延期)二级、三级资质证书,应当按照以下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报告。 (二)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三)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机构章程;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证明材料; 3.内设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专职负责
11、人和管理人员任免等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2.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 3.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兼职管理人员聘任协议或者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 2.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附件5); 3.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学历证书、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师资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缴费
12、单据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学历证书、师资证书、聘任协议或者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办学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创办情况简介; 2.安全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及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安全培训机构专用教室、专用档案室及其教学仪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生活设施等后勤保障体系证明材料。 (七)安全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执行文件; 2.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专职(兼职)管理人员、教师、档案管理人员及培训班班主任等岗位职责,安全培训需求调研、教学研究、备课示教、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 (八)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单位,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作业教师情况汇总表(附件6); 2.特种作业教师登记表(附件7); 3.特种作业专职教师学历证书、师资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相应专业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4.特种作业兼职教师学历证书、师资证书、聘任协议或者证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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