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五条 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第六条 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检查当事人是否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备案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核查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逐项检查规定的日常检查项目;(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或者摄像;(四)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五)开
2、展其它日常检查工作。第七条 在文化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一)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二)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采取其它调查取证措施;(四)填制相关执法文书。第八条 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第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情况,逐步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实行分级警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予以警
3、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一)1年内有1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简易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存在其他应该警示的行为的。第十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或者煽动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等紧急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第二章 日常检查第一节 营业性演出日常检查第十一条 对有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
4、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第十二条 对营业性演出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5、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
6、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
7、、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2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四)检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五)检查文艺表演团体、
8、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六)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第十四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检查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三)检查其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
9、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二)检查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三)检查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四)检查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五)检查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第十七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
10、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的票务销售合同,核查其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三)核查其在预订、销售演出门票前是否查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四)检查其广告、海报、彩页等,核查其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第二节 娱乐场所日常检查第十八条 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
11、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
12、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 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除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
13、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是否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第三节 美术品市场日常检查第二十条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四)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明码标价;(五)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六)核实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第二十一条 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检查参展美术品的来源地、目的地、名录、图片和介绍等是否与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一致。第四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检查第二十二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三)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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