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2.1 其他有关安全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3 、定义3.1直属企业:是指集团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管控的企业,如驰宏公司、云铝公司、新立公司等,与集团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企
2、业。3.2 下属分子公司:是指集团直属企业下设的生产企业、科研勘探单位及服务单位;3.3 单位、部门:是指集团直管的设计、科研、工程监理、学校、投融资机构及集团本部各部门;3.4 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食品中毒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严重污染环境事故本规定所指的重大火灾事故是: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所指重大交通事故是:死亡3人以上、或者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的交通事故;所指重大食品中毒事故是:10人以上同时中毒的食品中毒事故;所指重大设备事故是:重要设备损毁、损坏,对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所指严重污染环境
3、事故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例举的情形。3.5 分管副职:特指企业、单位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环保工作的副职,有的企业是一人担任,有的企业两人分担;有的企业生产和基建分开,则视问责原因出处,确定相应分管副职;有的技术服务单位由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环保工作,则副职职责由总工程师承担。4 、失职约谈问责的范围条件4.1 企业、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4.2 企业、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作出错误决策,被政府主管部
4、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经济处罚的行为;4.3 设计单位出现严重的设计错误、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工程报废、返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行为;4.4 工程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或者违犯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5 学校不注重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而导致的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食品中毒事故的行为;4.6 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行为;4.7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缺少安全环保管理知识和履职能力,管理混乱,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4.8 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被政府主管部门责
5、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经济处罚的行为;4.9 生产经营单位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或者严重的非法违法用工被政府主管部门经济处罚等行为;4.10 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由于工作疏忽,管理工作不及时,导致重要的许可证件过期失效,或者重要的资质资格证件被吊销,给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4.1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作业场所对外租赁未进行安全环保工作监管,导致伤亡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行为;4.12 工程总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对外承包、转包、分包,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行为;4.13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工作任务对外承包,把关不严,以包代管,监管不到位,发生伤
6、亡事故的行为;4.14 企业、单位不认真落实上级的文件要求和指示精神,对内又缺乏管理办法,管理松懈,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4.15 尾矿库监管不到位,发生溃坝事故,造成污染环境、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4.16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三废”排放、处置,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4.17 发生一次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两人以上重伤的;4.18 在册员工3000人以下企业,在连续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死亡2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4.19 3000人以上的集团化企业,在连续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重伤2
7、人以上;4.20 在半年时期内,连续发生工伤事故5起以上,或其他事故连续发生,管理松懈、混乱,问题严重的;4.21 因违法违规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或者一次罚款50万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内被两次罚款累计30万元以上的;4.22 无理由拒绝执行上级指令、不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内部管理混乱,群众反响大,或者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4.23 因各种因素,集团安委会综合评估,认为问题严重,应该进行约谈问责的。 5 、约谈问责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及工作职责5.1 集团成立约谈问责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安委会副主任担任,组员由集团组
8、织人力资源部和纪检审计监察部负责人、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和集团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职责:负责组织对失职企业人员的约谈、问责。5.2 约谈问责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委托或者指定一名副组长组织召开约谈问责会议;5.3 约谈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向被约谈问责企业(单位)的领导讲清约谈问责的原因及约谈内容,提出下步工作要求;5.4 约谈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集团企业部安环处兼任,企业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环处处长兼任副主任,负责约谈问责准备工作,负责提交“约谈问责会议纪要”和“责任追究决定书”,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6 、约谈问责程序及规定 6.1 办公室向集团安委会提交约谈问责建议书,提
9、供约谈问责原因和依据,由集团安委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约谈问责,以及约谈问责的时间、地点;6.2 办公室填写约谈问责通知书,约谈问责通知书加盖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章,提前3天以上送达被约谈问责的单位;6.3 办公室通知参加约谈问责的相关人员和被约谈问责的企业(单位)相关人员,并负责安排会议室,做好会议记录,会后一周内向参加约谈问责的集团领导、部门、企业(单位)提交约谈问责会议纪要;6.4 被约谈问责的企业(单位)领导,应做好工作汇报准备,有权对领导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者申辩,负责对确凿的问题和监管不足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会后一周内报集团约谈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7、约谈问责会议实行分级负责
10、7.1 集团约谈问责会议由约谈问责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组长或副组长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主持;7.2 在约谈问责的过程中,约谈问责领导小组根据约谈问责的具体情况,坚持实事求是、责权对等、依责论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处罚和行政管理责任的处罚意见;7.3 被问责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意见不服的,可以当场提出质疑,不当场提出质疑的视为服从处罚意见;7.4 由约谈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并负责提交约谈问责会议纪要。7.5 约谈问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集团公司负责约谈问责与集团签订安全环保工作责任状的直属企业、单位,以及集团
11、负有监管责任的事业单位。7.6 各直属企业下属企业、分子公司出现本暂行办法第4条例举的情形,应该进行约谈问责的,由该企业负责进行约谈问责。7.7 在集团进行日常督查和管理信息中发现各直属企业下属分子公司、单位或者外包工程队出现本暂行规定中第4条例举的情形,由集团安委会责令该直属企业对其进行约谈问责,约谈情况须报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8 、责任追究8.1 集团追究因工作失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和行政管理责任,触犯刑律的刑事责任追究移交司法机关。经济责任追究从责任人年薪或工资中扣除,其罚款数额为责任人本年度工资收入的1080,视情节而定,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调
12、离关键岗位、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根据具体情况,可单独追究经济责任或行政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两方面责任同时追究。8.2 根据具体情况,可单独追究经济责任或行政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两方面责任同时追究。8.3 凡是被约谈问责一次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党政一把手和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职),其经济处罚最低限一把手不低于年度工资收入的10,分管副职不低于年度8,最高不超过80;8.4 因监管不到位,被集团安委会责令其对下属企业、分子公司、外包工程队进行约谈问责的直属企业负责人,党政一把手、分管副职,每次分别处罚年度收入的10、8。8.5 凡是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个人已经进行了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的责任人,集团不再重复追究责任。9、附则9.1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集团安委字文件下发执行;9.2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9.3 本规定在执行中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9.4 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10、相关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重特大伤亡事故问责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外包工作安全管理规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环保工作考核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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