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物价局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2316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2012年11月19日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2316号各省辖市物价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物价局(发改委):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降低建设成本,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实施两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及近期我省各地开展的成本监审、价格测算结果,现就核定我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有
2、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含县、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190元/平方米;镇江、扬州、泰州、南通160元/平方米;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140元/平方米。二、此次调整政策出台前尚未送电或已送电但尚未完成与开发单位工程尾款清算的新建居住区项目按新标准计算工程服务费,多退少补。对已送电并完成与开发单位工程尾款清算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再进行费用退补。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当地供电及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的监管,督促供电部门严格按照省局相关规定执行,并将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省局反映。四、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苏价工2009415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之有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