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申报
2、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 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2寸证件照一张; 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单位进行核实,出具有关证明并附上申报人业务考绩档案及个人信息上报软盘,方可按规定送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如有
3、必要,个人申报材料也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然后送申报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申报服务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分类汇总后,送相应的评审(审定)委员会。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由市职改办通过申报服务机构以及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不能评定的专业,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定。外省市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定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
4、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初级 (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 卫生。(二)实行只聘不评(只聘不评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认定。下同。)的系列: 工程、农业、民用航空、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
5、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中级 (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 工程(除国家实行相应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外)、农业、民用航空。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3、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 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 三、高级 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
6、学研究、农业、卫生、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民用航空、船舶。 (二)实行职称(资格)审定的系列和专业: 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新闻、出版、体育教练、播音、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三)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文学创作。(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只聘不评。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均可开展只聘不评的试点工作。 四、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队伍发展的实际,本市将及时调整系列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
7、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评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成立上海市高评(审)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评办),承担本市高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评审和审定工作的指导,对评审和审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和审定质量进行检查。市高评办设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于职业性、经验性
8、、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和专业,参照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制订明确的审定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第五条 市高评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在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或审定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第六条 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
9、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学科组应根据评审或审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每个学科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1012人组成。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以上。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组建专家库时,上述各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应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七条 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
10、家库应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间如需调整部门成员(含学科组),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市高评办组织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高评(审)委。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执行高评(审)委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在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高评(审)委学科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
11、以上。学科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高评(审)委执行委员担任。 为了保证评审和审定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高评(审)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与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 第九条 高评(审)委应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并应事先向市高评办报告评审或审定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对象花名册,经审核后,方可召开评审或审定会议。 第十条 高评(审)委学科组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审)议。 学科组应尽可能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业务答辩,破格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或审定程序。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审)议,采取无记名投
12、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审)议的基础上,就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写出书面评(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高评(审)委必须有3/4以上人执行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或审定。高评(审)委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和审定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对审定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2/3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 高评(审)委的评审或审定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高评(审)委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第十二条 高评(审)委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高评办,经市高评办审核批复后,将评审或审定结果通知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并下发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或审定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实行评聘分离、分类分级管理后,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不需再经中评委(推荐小组)推荐。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资格评审和审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便社会监督,高评(审)委评审应在市高评办指定的专门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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