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条件和标准。(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项目备案文件中必须包括对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具体核准意见和按要求填写的附表内容。(二)核准的条件和标准: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办法符合办法的规定,投标人资格设定与工程规模相称。(三)招标项目申请不招标、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在招标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1、申请不招标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2、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3、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办法第
2、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抢险救灾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四)因特殊原因,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项目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3款相关规定单独报送招标实施方案。六、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按规定由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招标实施方案的,转报
3、核准申请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就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报送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安排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一并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复审或者复核。七、项目单位申报招标实施方案时应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附表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八、确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因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
4、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二)原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三)两次招标时在本省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五)委托招标的,出具招标代理机构对两次招标情况说明;(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不予调整。九、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时限。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中报送的,备案时限要求从其规定。单独申报招标实施方案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十、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附表:一、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二、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估算金额(万元)备注全部招标部分自行委托公开邀请勘 察设 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 理设 备重要材料其 他情况说明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情况说明在表内填不下,可另附页。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主要设备核准意见说明 核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核准部门在空格注明“核准”或“不予核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