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镶嵌框架 边框框架和分格框架的总称。3.4 压条 固定玻璃的配件。4 分类4.1 按框架材料分类 G类:钢框结构防火玻璃隔墙(以下简称G类隔墙)。 M类:木框结构防火玻璃隔墙(以下简称M类隔墙)。4.2 按耐火等级分类 耐火等级分为、级,见表3。4.3 标记示例如洞口标志宽度2500mm,标志高度为3000mm,耐火等级为级的钢框防火玻璃隔墙的标记如下:GFBQ25301.0洞口标志宽度为2800mm,标志高度为2200mm,耐火等级为级的木框防火玻璃隔墙的标记如下:MFNQ28220.755 技术要求5.1 材料与配件5.1.1 隔墙框架应采用具有一定强度使其足以保障构件完整性及稳定
2、性的钢框架或木框架。5.1.2 G类隔墙的镶嵌框架与压条,其选材标准应符合GBJ 205的规定。5.1.3 M类隔墙的镶嵌框架与压条,其选材标准应符合GBJ 206的规定。应选用经过干燥的成材,其含水率不宜大于12%或不应大于使用的平衡含水率。在框架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5.1.4 钢质框架内部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5.1.5 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可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材料。5.2 外观质量5.2.1 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表1种类允许数量缺陷名称甲级 乙级 丙级 优等品 合格品 气泡 直径300mm圆内允许长度 0.51mm的气泡3个
3、 12mm的气泡6个 0.51mm的气泡2个 12mm的气泡4个 0.51mm的气泡1个 12mm的气泡3个 胶合层杂质 直径500mm圆内允许长2mm以下的杂质4个 直径500mm圆内允许长3mm以下的杂质5个 直径500mm圆内允许长2mm以下的杂质3个 直径500mm圆内允许长3mm以下的杂质4个 直径500mm圆内允许长2mm以下的杂质2个 直径500mm圆内允许长3mm以下的杂质3个 裂 痕 不允许存在 爆边 每平方料允许长度不超过20mm、自玻璃边部向玻璃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一半的爆边 4个 6个 叠 差 不影响使用,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磨 伤 脱 胶 5.2.2 G类隔墙框架要求
4、镶嵌框架、金属架固件铆焊处应牢固峭得有假焊、断裂和松动。焊缝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孔、夹渣和漏焊。框架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毛刺及明显外向锤痕等外观缺陷。在喷涂防锈漆前,应除油除锈,漆层应均匀、光滑,不得有明显的堆漆、漏漆、剥落等缺陷。螺栓连接处应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5.2.3 M类隔墙框架要求 镶嵌框架、加固件制成后,应防止受潮变形。框架应采用双榫联接,拼装时,榫头榫槽应严密嵌合并用胶料胶结和木楔加紧。表面应净光或砂磨,不得有不刨痕、毛刺和锤痕。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5.3 尺寸与允许偏差5.3.1 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防火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 mm玻璃
5、的总厚度长度或宽度LL12001200L24005112311174176表3 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 mm允许偏差11.31.55.3.2 防火玻璃隔制作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制作尺寸与安装尺寸允许偏差部位名称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安装尺寸允许偏差框架槽口长度或高度L15003.0框架槽口两对角线长度差L20005.04.06.0框架侧壁宽度2.0框架压条与玻璃的搭接量2.0凹槽深度两相邻分格框架位置的偏移量3.05.4 耐火性能 防火玻璃隔墙试件的耐火性能分为四级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表5 耐火性能等级划分耐火等级级级级级耐火极限,h1.000.750.500.255.5 光学性能 防火玻璃的透
6、光度必须符合表6的规定。表6透光度%757965605.6 安装要求5.6.1 防火玻璃安装应在镶嵌框架校正完毕后以及框架表面最后处理前进行。5.6.2 隔墙拼装完毕,框架应在同一平面,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间隙一般为35mm,但防火玻璃和压条的重合部分不得小于10mm。3.6.3 G类隔墙框架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GBJ 205的有关规定,安装在建筑物墙体上,应采用焊接与预埋件联接,预埋件间距为300500mm。3.6.4 M类隔墙框架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GBJ 206的规定。安装在建筑物墙体上,应采用螺钉等与预埋木块连接,预埋件间距为300500mm。6 检验方法6.1 尺寸测量6.1.1 镶嵌框
7、架槽口长度和宽度尺寸偏差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6.1.2 镶嵌框架侧壁宽度和凹槽深度尺寸偏差用精度为0.02mm的深度尺或卡尺测量。6.1.3 镶嵌框架两对角线长度尺寸差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为内角。6.1.4 镶嵌框架与防火玻璃的搭接量用精度为0.02mm的深度尺或卡尺测量。6.2 外观质量检验6.2.1 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处进行目视检查。6.2.2 G类、M类卫墙的外观检验项目及要求应分别符合5.2.2、5.2.3的规定。6.3 耐火性能检验 耐火性能应按照GB9978的规定进行。6.4 光学性能检验光学性能应
8、按GB2680的规定进行。6.5 防火密封材料的防火性能按GB8625进行。7 检验规则 防火玻璃隔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 出厂检验7.1.1 检验项目为防火玻璃、镶嵌框架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数量为100%/7.1.2 检验项目中任本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调整,修复后重新检验,直至符合要求。7.2 型式检验7.2.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内容。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
9、验有较大差异时;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 投入正式生产,每过三年时。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8.1 包装与标志防火玻璃与框架一般应分别包装。防火玻璃应垂直立放在箱内,每块防火玻璃应用塑料布或纸包裹。防火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防火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产品合格证和装箱单。包装箱上应注明箱内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货单位、生产厂名、出厂日期,并标注符合GB191规定的“小心轻放、防潮、向上”的标志。框架等零配件包装应按GB6388的规定。8.2 运输与贮存运输时要平稳,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应与车辆运动方向相同,应有防雨措施。装卸时要轻抬轻放。尺寸较大的框架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产品应垂直存放于干燥的室内,并要有防腐措施;防火玻璃不应搁置和倚靠在可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光麟、王国辉、袁凤林、田兰允、吴颖捷、王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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