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销商品应提供说明试产、试销批文等材料。5、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面无破损并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必须使用正确条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必须在商品的附件(一)中注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商品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价、不回收。6、甲方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
2、标准执行。第二条 供货1、乙方要求甲方供货,必须向甲方提供统一制作的订单,提前 天将征订单发至甲方。2、订单对新品(指首次订货商品)必须明确核准商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数量、单价、包装系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3、甲方在接到订单 小时内对能否接受(修改)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确认);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必须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必须在传真前加盖公章。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的保质期的2/3;对进口商品,如保健品、食品、果品及保质期
3、超过一年以上的食品等可酌情延长进货日期,甲方应在保质期内,提前20天调换保质期较长的相关商品。6、甲方不得强制搭售商品,限制乙方销售其它供应商的商品。7、乙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1)以签定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
4、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8、甲方所供的假冒伪劣残次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三条 货物验收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运输方式: 运输费用承担:第四条 交货及验收1、甲方提供的必须提供交付标的物单证和有关资料。2、乙方在货到后 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3、验收手段: 验收标准: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的内在质量问题,必须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5、质量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异议后,必须在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五条 商品促销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及宣传计划,以加速资金
5、周转和销售。2、乙方可以根据自身商品结构、季节性、节假日等因素,有选择地举办现场促销活动,同时由甲方支付相应的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为所供商品提供价格优惠。3、乙方向甲方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4、乙方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帐,向甲方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5、乙方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乙方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甲方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第六条 商品退换货1、乙方退、换货必须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收
6、到通知后5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清退商品。逾期不签交或书面确认后10日内没有更换或收回所退商品时,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在对帐时予以扣除。乙方在办理过程必须通知甲方,不得单方擅自将商品撤下货柜。2、存在下列情形的,供货商有权拒绝退货:(1)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损毁、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2)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3)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第七条 对帐与货款结算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1)预付货款 (2)
7、货到付款 (3)铺货后按期结算货款,铺货为 日。2、采用前款第(3)种方式结算的,双方必须在本合同中明确对帐及结算周期。(1)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 次,具体对帐日期为每月 天。对帐日期3日,甲方应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标明数量及数额的商品对帐单结算,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帐单的内容。(2)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A、10日 B、15日 C、30 日 D、45日 E、其它(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3、乙方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1)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2)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8、3)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4)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5)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4、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不同,可根据具体商品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帐,结算办法另行制定本协议的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5、乙方应建立顺利、便捷、有效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持商品对帐单及增值税发票,乙方应足额支付货款。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备齐结算相关手续进行结算,不得挪用、扣留、拖延甲方货款。对不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经甲方在合理期限催告仍拖延货款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支付供货商货款,并依法
9、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封帐、限制资金使用等措施挽回甲方损失。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 (2)转帐支票 (3)电汇 (4)其他8、乙方可以在应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同时乙方需出具与之对应的、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第八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甲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没有任何商标侵权、知识产权等争议。如因甲方或所属供货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第九条 反商业贿络1、甲乙双方均不得在商品交易中采用行贿、索贿以及其他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2、如甲方向乙方员工提供任
10、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特殊商业待遇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商业合作,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3、如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要求,甲方应及时举报,乙方应给予保密。4、乙方不得代扣其他款项,不得强行扣除费用。合同未约定或甲方未同意的费用,乙方不得扣收。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
11、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延迟 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由于甲方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乙方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延迟 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6、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不得刁难,阻碍清
12、理帐目与货品。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1、本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3、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合同自动顺延一年。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供货商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送达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变更与补充),双方必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传真:网址:乙方(零售商):网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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