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的建设施工市场仍以挂靠或分包施工为主,部分工地还存在多重转包的现象,所以“送工地”的钢材销售合同究竟与哪一方签署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购货方要求供货方垫付货款的情况下,购货方主体的选择更要慎之又慎,不仅要充分了解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等基本情况,而且还要审查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然后再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交易。包括钢材在内的所有建筑材料采购款,最终都来源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资金也是首先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然后才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如果建设单位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只能通过建设施工企业来行使债权。即便实际施工人为建设工程垫资,垫资款对外也只能挂建设施工
2、企业的名义。因此,钢材供货商直接与总承包单位签署钢材销售合同,债权的保障系数相对更高,资金也会更加安全。实践中,有许多“送工地”钢材是直接与实际施工人交易的,并且被挂靠的建设施工企业往往不愿对外签署材料的采购合同,实际施工人只能以“项目部”的名义采购钢材。类似这种情形,作为钢材供货方,必须要审查该项目部是否由建设施工企业依法成立的,有无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实际施工人有义务如实披露该等信息,并把成立项目部的批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提供给钢材供货方,只有这样,将来才能让建设施工企业承担经济责任。2、尽可能将钢材质量责任转移给厂家在“送工地”钢材销售过程中,作为供货方,最大的合同责任
3、无非就是钢材质量问题,因而在合同内容约定上,尽可能地弱化供货方的责任,以提供厂家的质保书和协助购货方向厂家索赔为限,同时还应当明确质量异议的期限以及保持产品包装、外观的完整性。尽可能避免质量方面的实体责任。3、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收货人“送工地”钢材销售合同签订后,双方之间的具体交易时间、交易次数均不处于不确定状态,购货方不可能在每次收货时都在“提货单”上加盖公章,因此,有必要直接在合同中确定若干个作为将来交易时有权代表购货方收货的人员,这样,将来送货到工地时,只要由其中一个人签字就可以代表购货方收到钢材。实践中,普遍存在他人代收货的情形,对此,一定要由有权收货人补签字或在提货单上加盖公章,否则
4、将来一旦产生纠纷,对方极有可能以收货人不是本单位人员为由否认收货的事实。4、发票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根据我国发票管理法律的规定,发票是收取款项的凭证,而在“送工地”的钢材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供货方多开或少开发票的问题,有些供货商既开发票又出收款条,出现了重复出具收款凭证的现象,一旦产生纠纷对供货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两点:第一、发票种类,即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第二、发票的功能,即把开具发票仅作为供货方的一项合同义务对待,并非收款的凭证,供货方收款的所有款项一律以票据、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收据作为结算依据。5、应当增加钢材的所有保留条款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5、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结合钢材销售的具体实际,可以理解为:在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供货方只要将钢材交付给购货方,不管购货方是否已将货款返还给供货方,该批钢材的所有权马上属于购货方了,供货方只能要求购货方支付货款,无权取回钢材或另行进行处置;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那么购货方在货款偿还之前钢材的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拥有所有权就享有合法处置权,在购货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供货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取回钢材或进行处置。因此,该项法律规定对供
6、货方十分不利,特别是“送工地”的供货方应当予以充分利用。6、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有些人认为,签署违约条款无非是在打官司时才派上用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合同只有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才有可能降低违约甚至毁约的可能性,严谨的违约条款实际上可以起到预防打官司的作用。当然,一旦对方违约,守约方也有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依据。“送工地”钢材销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最大的违约可能是在于购货方没有按约支付货款,因此,违约责任着重针对货款的支付问题展开,并将货款能否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作为整份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条件,这样才能充分保护供货方的利益。此外,违约金的约定也不宜过高,否则对方有权要求将违约金数额高低。
7、对于违约金的最高标准问题,不同地方的司法部门保护的额度不一致,普遍以不超过合同标的20%为限。7、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要明确、合法许多供货商都知道,解决纠纷的法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因对法律缺乏全面的了解,往往导致诉讼管辖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主要标的物所在地之一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否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最终只能按照普通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送工地”钢材销售最可能产生纠纷的原因是购货方没有按约支付货款,绝大多数是供货商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因此,在签署合同时,为了容易让购货方接受,一般在合同中表述“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可。8、债务的担保条款十分必要鉴于“送工地“钢材销售模式往往存在赊欠货款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人或财产担保,这样可以尽可能降低货款的风险。如果对方提供了企业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购货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债务”,并明确保证期限为“债务全部偿还之日止”特别是对购货方的资信、实力了解不够的情况下,担保条款就十分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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