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08/23推荐工程建筑律师: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 有效掌握建设规模情况,根据国家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 有效掌握建设规模情况,根据国家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凡在自治
2、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项目报建。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是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自治区的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各地、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当地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由建设单位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资金信用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手续等其他有关文件。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
3、(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第六条 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四)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审查规定对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到原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在30日内重新登记。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
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方针和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等违章建设行为。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凡自治区内建设的各类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及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中央各部、委;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建设厅 (或建设厅委托单位)报建。其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是否需要报建,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十条 凡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律不得办理委托建设监理、招投标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管理资格审查。第十一条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样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