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市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装修楼层建筑的原平面图,原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图;3、原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装修楼层的装修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材料表及说明,新设计的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及系统图。(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三)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内装修部分)。四、办结时间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20-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手续指南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手续,请提供下列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二、建筑工程竣工后申
2、请消防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消防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包含附表1-5);2、消防监督机构所有的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内部装修工程,应提供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和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的附表1、附表4;3、规定格式的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原件;简单内部装修工程可由物业管理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未变动或已开通”的证明。简单内部装修工程是指:1)、未增设系统消防设施; 2)、增加的喷头、探测器数量未超过规范要求备用量值;3)、未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联动控制功能;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增加报警
3、回路的内部装修工程。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关系图或逻辑关系说明;5、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6、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原件。注:3-7项可根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第1、3、6、7项可登陆下载标准格式文本。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等内容应与原审核意见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中相关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出具相应证明、说明材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电源情况”、“市政输水管管径”、“资质等级”等内容必须准确填写(简单
4、内装修工程除外)。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表4由施工总包和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别填写,设计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法人公章确认。各专项施工单位应载明承揽工程范围。此表应由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法人公章。防爆电器安装、防雷、防静电等特殊内容必须在施工单位承揽工程范围中予以明确。2、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应加盖调试单位法人公章,调试人员签字。编制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逻辑关系图或说明应由调试单位盖法人公章。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委托产品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检测公司等单位调试时,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除调试单位加盖法人公章
5、外,委托的施工单位也应同时加盖法人公章。3、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应由施工人员填写,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盖法人公章确认。其内容应载明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等级及施工标准、涂层厚度等内容。4、填写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应包括工程中所用消防产品和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构件、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由建设单位加盖法人公章确认。5、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工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备忘录应由值班人员本人按要求签字,物业管理单位加盖法人公章。 6、申报材料中相关日期必须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材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四、申报资料的装订要
6、求: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2、申报材料每页均编页码,并设总目录,记载页码范围。五、其它:1、验收申请一经受理,原则上申报材料不予退还。2、建设单位在工程检查验收现场应提供下列资料,以备查验:经过审核的施工图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材料,按国家规范需要提供的工程竣工图;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的相关要求应执行我局(沪消发2003159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3、验收意见书的制作要求: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7、;2)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3)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样式及建筑工程中所用消防产品和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构件、不燃或难燃材料,可在上海消防网()下载。5、申报消防验收材料与本告知单不一致时,按本告知单的要求执行。六、办理时间1、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批期限为17个工作日。2、下述工程可实施简易验收程序,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及其内部装修工程;6层及6层以下普通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m2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民用及工业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室、围墙、雨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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