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采用随机抽查、抽测、巡查等方式实施工程监督管理。二、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一)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的注意要求:1、 抽查主体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工程:2、 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二)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注意内容: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 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 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4) 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5) 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修改、变动重新报审情况。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2、1) 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 签发设计修理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4) 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 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 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管理情况;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 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实施情况;6)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规程质量的检
3、验评定情况;7) 质量问题的修改的处理情况;8) 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4)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 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6)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 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9)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
4、况;10) 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三、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一) 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1、 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2、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体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3、 抽查结果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4、 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二)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1、 资料抽查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
5、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2、 主要部分(子部分)工程验收监督质检人员将对主要部分(子部分)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写到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抽查记录钟、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检人员将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3、 监督抽检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法相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购买年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缺陷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将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通知书,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工程质
6、量进行监督抽查。减负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检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四、 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一) 质量监督抽查中,监督人员将对监督抽查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二) 监督人员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工程整改完成后,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及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局部停工工程在复工前,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整改完毕达到复工要求,在我站下发建筑工程复工通知书后方可进行下部施工。(三) 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时间提前将隐蔽验收通知单、混凝土浇筑通知单及基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基本信息表上报我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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