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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PPT资料.ppt

1、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10/30/20222转增股本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财税【2009】60号)三、政策依据(一)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1.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外,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

2、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函【1998】546号、苏地税函【2009】132号)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10/30/20223转增股本(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

3、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函【2001】832号)注:集体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10/30/20224转增股本1.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8】115号)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国税

4、函【2005】319号)注:国税函【2008】115号文件第2款暂不执行。(三)债转股和借款增资1.关于债转股:所谓“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所持有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之行为或制度,该10/30/20225转增股本债权人成为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非政策性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是指目前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把这部分不良贷款做为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把原本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从而免除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而由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重组改造的国企改制手段。非政策性债转股是指当事人完全出于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债

5、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投资的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10/30/20226转增股本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法释【2003】1号)对企业个人股东通过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增个人股本行为不属于债转股,而应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2.借款增资分为向企业借款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增资。(1)向企业借款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

6、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10/30/20227转增股本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风险点:抽逃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7、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30/20228转增股本(3)为投资者支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下同)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

8、额。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五、扣缴义务人及扣缴时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10/30/20229转增股本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国税发【1994】89号)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国税发【2008】115号)六、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七、小结企业通过资本公积金、资产评估增值等方法转增个人股本;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增资,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企业向股东进行红

9、利分配,按“利股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10/30/202210转增股本八、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企业转让股权的时候,可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先转增股本。转股后应增加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2.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

10、】79号)10/30/202211转增股本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除了资本溢价属于股东原始投资的一部分,均为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成果,其权益属于全体股东,转增资本时,视同分红,同时增加股东持有投资的计税基础。10/30/202212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形式按照个人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股权转让和承债式股权转让所谓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一)一般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11、、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0/30/202213股权转让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二)特殊性规定1.关于违约金的处理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866号)2.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10/30/202214股权转让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

12、偏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且无正当理由的,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10/30/202215股权转让关于正当理由的情

13、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

14、介机构评估核实。10/30/202216股权转让(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注: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以上所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10/3

15、0/202217股权转让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4.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10/30/202218股权转让(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30号)5.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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