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esign-Construction)。是在项目原则确定之后,业主选定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这种方式在投标和订立合同时是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设计-建 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他首先选择一家咨询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商,当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然而,业主关心的重点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实施。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优点1、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规划
2、直至验收,减少了协调的时间和费用;2、承包商可在参与初期将其材料、施工方法、结构、价格和市场等知识和经验融入设计中;3、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价。国外经验证明:实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价10%左右;4、有利于进度控制,缩短工期;5、责任单一。从总体来说,建设项目的合同关系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业主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付款,总承包商的责任是按时提供业主所需的产品,总承包商对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有全部的责任。缺点1、对最终设计和细节控制能力较低;2、商的设计对工程经济性有很大影响,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风险;3、质量控制主要取决于业主招标时功能描述书的质量,而且总承包商的水平对设
3、计质量有较大影响;4、时间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专门的险种;5、方式操作复杂,竞争性较小。平行发包(DBB)模式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种在国际上比较通用且应用最早的工程项目发包模式之一。指由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而有关单项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师则为业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务。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D
4、-B-B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全部结束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1、优点表现在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都很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选择工程师,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1、项目周期较长,业主与设计、施工方分别签约,自行管理项目,管理费较高;2、设计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师控制项目目标能力不强;3、不利于工程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于图纸问题产生争端多索赔多等。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参照世行、亚行和FIDIC的这种传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