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镇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XXX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包括:路面大中修、路基大中修、构造物修复、桥梁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镇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二章 工程计划 第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排原则: (一)以镇道为主,适当兼顾乡道和村道; (二)路基改善、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应尽量争取利用专
2、项资金进行整治,路基、路面改建不得列入养护大中修计划; (三)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大中修项目,能小修的不中修,能中修的不大修,不准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保养。 (四)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线路、名称、工程地点,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的依据为: (一)根据对路面破损、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等指标的调查评定结果安排路面大中修工程; (二)根据调查出现的路基大面积翻浆、沉陷和局部提高路基的情况安排路基大中修工程; (三)根据调查需全面修理、接长或个别增建排水设施、支挡防护工程和出现病害的桥涵情况来安排防护工程和桥涵大中修工程。 (四)调查得到的单项水毁修复工程。 第六条 大
3、中修计划按照县下达的计划安排,乡镇在上年度的10月份以前对路况进行调查情况,编制年度大中修具体项目建议计划报州、县交通局审核,待州交通局下达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进行工程设计。由县交通局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外业踏查,并按部颁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设计文件由施工图和预算两部分组成。设计完成后,由县交通局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九条 设计未经批复,工程不得开工。实施时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大中修计划,执行中确因需要变更路段、结构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预算编制采用云南省交通厅下发的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
4、预算定额(试行)2007及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2007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直接由地方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交通局和县交通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大中修工程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招投标制度。县交通局成立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于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县道大中修工程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组织招投标,乡村道大中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凡
5、实行招投标的大中修工程有条件的实行第三方监理,条件不具备的实行内部监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应每月及时填报养护大中修工程进度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XXX镇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指挥部组织大中修工程的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执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3年第3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年第446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及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必须达
6、到合格,否则无条件返工。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在计划年度内按质按量完成,不得拖延。 第十九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大中修工程的质量。 第五章 技术及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部颁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弹石路面按照云南省乡村公路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重要工序转序原则,对重要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或
7、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缺陷责任期满后,其路面工程由设计审批单位进行返修率考核,县交通局进行抽查。工程返修率为每公里的质量缺陷返修量与其竣工数量的百分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沥青路面每公里返修率累计超过1,由县交通局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公里断板累计超过40,由县交通局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 第二十四条 大中修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县交通局削减下年度的养护计划。 第六章 大中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大中修工程的会计核算。 第
8、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尽量配套大中修工程资金,以保障能按质按量完成大中修工程。(各乡镇不得挤占、挪用、大中修资金,不得变更工程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乡村公路管理所应按办法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廉政、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并签订廉政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廉政体系,加强廉政监督管理,确保廉洁高效地完成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合同,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三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坚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公路管理所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对本办法的意见,以便以后修订完善。 XXX镇公路管理所 年十二月三十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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