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负担最低化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总体运筹和安排,在法律、国际惯例、道德规范和经营管理之间寻找平衡。税务筹划有七个特点:合法性、不违法性;超前性、目的性、符合政府政策导向、普遍性、多变性以及专业性。二、消费税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一个世界性的税种。消费税的特点:征收范围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征收环节单一;税率差别较大;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以及从价与从量结合的计税方法;税负可以转嫁,是价内税。征税范围: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
2、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三、案例分析1、利用纳税期限筹划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月起7日内缴纳税款。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利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时,一般是: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2、利用纳税环节筹划纳税环节
3、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案例分析】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为例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卷 烟 厂 转 移 定 价 前: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100010050%=50000(元)卷 烟 厂 转 移 定 价 后:应 纳 消 费 税 税 额=80010050%=40000(元)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50000-4000
4、0=10000(元),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000元税负。3、利用包装物筹划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第一种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第二种收取租金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含在销售额里,要计消费税。第三种收取押金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逾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并入
5、销售额征税。4、利用计税依据筹划对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5、先销售后入股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
6、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则会少缴消费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案例分析】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 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48002010%=9600(元)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200000+45000+24000)/652010%=8276.92(元)因此节税额为:9600-8276.92=1323.08(元)消费税的税务筹划不仅包括上述几个,还有利用外币销售额筹划、利用委托加工筹划等等。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省很多税负,减少了企业成本,为企业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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