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要求为差不多依据,遵守物权法、合同法、土地治理法、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动入市监管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2、坚持节约集约原那么。以盘活存量为着力点,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开发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提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3、坚持公开公正原那么。优化交易规那么,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过程,强化土地所有权人公开交易的主动性。4、坚持市场向导原那么。以市场化为向导,政策约束为支撑,强调社会参与,完善诚信考核机制,积极引导入市双方履行约定职责,保障入市双方合法权益。5、坚持管控结
2、合原那么。明确各政府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动态巡查力度,从源头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防控,发明问题及时反馈并予以处理。【二】监管内容一交易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交易阶段,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交易申请受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不上平台交易、农用地以建设用地名义或与建设用地捆绑交易、不符合条件上平台交易等行为实施监督治理。二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后,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至项目竣工投入使用阶段,由相关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及土地开发协议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缴纳、开发协议签订、建设项目开竣工、闲置土地处置、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过程实施监督治理。三诚信考
3、核在交易审查、建设项目巡查等过程中,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治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治理系统记录入市双方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与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履行约定情况,建立入市双方诚信综合考核机制。【三】监管实施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审核后将台账相关信息录入信息治理系统,实现动态治理。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那么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以协议方式交易或历史交易合同需要鉴证的,必须通过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鉴
4、证。否那么,镇街道农村财务监管中心不予通过地价款租金入账审批,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3、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治理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交易土地的相关材料及录入的交易信息,严禁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地入市交易、农用地以建设用地名义申请交易或农用地与建设用地捆绑交易。否那么,区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报建手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4、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应严格审查农用地发包条件。农用地发包条件中不得设定该宗地转建设用地后其使用权由承包人直截了当取得,已发包的农用地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必须先中止原承包合同,转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
5、,重新办理入市手续。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交易鉴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鉴证信息录入信息治理系统,供区国土、住建、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查询审核。6、入市双方签订出让或转让合同后,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未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应缴未缴或经不正当手段躲避缴纳调节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入市,入市双方除签订合同外,土地使用者还应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明确监管单位、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
6、、转让出租条件、闲置土地处置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认定为产业载体项目的,入市双方除签订合同外,土地使用者还应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明确监管单位、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销售及宣传条件、不动产登记条件、闲置土地处置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报建时,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公开交易的,必须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2以协议方式交易的,必须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复文件以及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合同鉴证证明;3涉及历史交易合同鉴证的,必须提供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4土地属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
7、设的,必须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土地自行开发建设证明。否那么,区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报建手续。3、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交易合同及土地开发协议,于开竣工时间前30日,向镇街道国土所报备,并抄送宗地所在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应依照报备信息,定期对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发明违规的,及时上报相关监管单位。4、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不建设或因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应责令改正,并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土地所有权人对闲置土地负有直截了当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国土部门将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5、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合同及土地开发协议的约定
8、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转让条件等条件。擅自改变的,土地使用者按合同及土地开发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区国土、规划、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处罚。6、土地使用者不得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或将地上已有的其他用途用房改为居住用房,否那么,区国土、规划、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规定进行查处。7、经认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不得以商品住宅、公寓等带有居住性质的名义进行宣传、销售,否那么,区住建、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情况严峻的,区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区不动产登记机
9、构不予办理土地变更、房产登记。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充分尊重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因法定或约定缘故需要解除合同、提早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者给予合理补偿或依照合同约定补偿。9、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承担辖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治理责任。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的直截了当责任主体,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须监督土地使用者,督促其合理和高效利用土地,并及时上报其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建设等行为。三建立诚信考
10、核机制1、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诚信考核机制,综合评价入市双方的履约情况。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治理部门负责监督土地所有权人履行约定情况,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通过信息治理系统录入诚信考核;各监管单位负责监督土地使用者履行约定情况,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通过信息治理系统录入诚信考核。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评价土地所有权人诚信考核记录,并在信息治理系统中予以公开,对考核优秀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政策上可给予扶持奖励。3、区国土部门联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评价土地使用者诚信考核记录,并在信息治理系统中予以公开,对违约违规严峻的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四】监管
11、职责一区国土部门应严格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与规划、住建、城乡统筹、环保、发改、财政、税务、监察、交易中心、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多方联动,各负其责,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综合防控。国土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区级交易审核、土地权属登记审查、产业载体项目认定审查及土地开发协议签订、出让调节金的征收、履约诚信考核、土地开发利用定期巡查执法等监管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入市土地的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报建审批、项目竣工验收等监管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入市项目建筑工程审批、产业载体项目销售备案及检查、违法建设巡查执法、项目竣工验收等监管工作;城乡统筹部门负责监
12、督入市立项申请审查、交易程序规范、地价款租金收缴使用治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诚信记录等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入市项目环保条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等监管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对其设定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强度审核等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节金的治理及使用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转让调节金的征收、依照诚信考核记录对违规违约企业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等监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监察,发明政府或村集体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规范组织实施交易鉴证活动,确保交易有序、公平、公正,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交易过程中的问
13、题。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应依照诚信考核结果,对违规违约、诚信度差的企业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开发协议签订、产业载体项目申请初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诚信考核、村居委员会工作考核等监管工作。二相关部门应依照监管内容及流程,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岗专人,形成动态监管责任体系。接到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时,应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三各村居委会应全程参与入市土地开发利用的动态巡查,严格履行防范和制止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职责,及时反馈发明的问题,不得纵容、协助集体组织违法违规交易、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村居委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村居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依据。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工作应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五】意见实施及解释本意见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可参照执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照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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