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在检测数据、目测感观、水电预埋配管、质量保证资料、质量特色等方面优于合格工程。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1. 申报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手续齐全。2.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县域可放宽至6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建筑工程;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3. 人工地基经检测合格,有正式的检测报告。4. 工程主体结构尚未隐蔽。5. 工程
2、技术资料符合要求。6. 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七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可在工程进度达到0.000以上,主体封顶前由申报单位随时申报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1. 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备案表(一式两份)。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 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审查机构必须具有资质)。第四章 现场复查第八条 工程在主体验收后,申报单位应向西安建筑业协会提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现场复查的申请。第九条 协会在接到申报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从协会专家库中根据专业需要随机抽取不少于3-5名的专家组成复查小组进行现场复查。第十条 现场复查主要内容1. 听取
3、申报单位对工程难点、亮点、先进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介绍。2. 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现场复查组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进行复查,申报单位应全力配合;复查专家组需要实体抽查的部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3. 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专家组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座谈时,申报单位人员应当回避。4. 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5. 对工程实体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第十一条 复查专家组对现场复查结果进行评定;将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7分(含)以上的工程推荐给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第五章 评 审第十二条 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
4、程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第十三条 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评审为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1. 桩身完整性出现三、四类桩或二类桩超过检测数量10%的工程。2. 实体检测、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工程。3. 主要混凝土构件的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裂缝、露筋、孔洞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严重质量缺陷,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4. 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安全等级事故,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时,由评审办公室推荐给西安市
5、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2. 主体结构工程专项抽查结果优良。3. 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质量验收合格。4. 专家组复查后同意推荐为优质结构的工程。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严格、认真、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会议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复查专家组的复查资料,进行查阅、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者,该工程即获评审通过。第十九条 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度两次进行评审。
6、第六章 表 彰第二十条 获奖工程,由西安建筑业协会颁发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牌及证书。第七章 纪 律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所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评选办法,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公平、公正的做好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人员和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直至撤销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资格。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投诉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协会将收回该工程的优质结构奖牌及证书。第二十五条 获得“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可推荐参加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发关于开展评选西安市建筑结构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西建协发 2005 18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