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 13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 13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 14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 15释 义1、“FH法院”指 NB 市FH区人民法院。2、“破产法”指 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ZC”、“债务人”指 xxx有限公司。4、“债权人”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ZC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5、“联合体团队”指 由 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 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 的,SH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6、“HJ公司”指 2016 年
2、 8 月 12 日与管理人签订 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 2.4 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 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7、“劳务企业” 指 zc 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 zc 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8、“职工安置方案”指 经 2016 年 7 月 19 日 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 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 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
3、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11、“未申报债权”指 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评估机构”指 为 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 NB 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2、“元”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前 言鉴于 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FH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 201x年 x 月 x 日依法裁定受理 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 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
4、人。 201x 年x 月 x 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SH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 ZC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 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 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下,在 FH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做好生产经营及职工安置、 稳定工作, 另一方面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 包括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资产调查和委托评估、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截止目前,管理人己基本完成对 ZC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
5、。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结合 ZC的实际情况, 在充分考虑债权人、 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 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咨询结论的前提下, 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论证、 可行性分析, 制作了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摘 要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 ZC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一、ZC继续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提高经营和盈利能力。二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若担保财产单项处置的, 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 若整体资产处置的,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6、。三、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 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由 ZC予以预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四、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五、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整和清偿:(一)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 代理商保函债权, 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 ZC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的债权消灭,未履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二)其余普通债权: (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20 万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超过 20 万元的债权
7、部分, 以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2除己预提、预付昀债权(包括劳务企业在 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 外,按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正 文一、ZC基本情况(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略)(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zc有限公司, 前身为浙江船厂, 创建于 1969 年,原为 xxx交通厅直属企业。1984 年下放 NB市,隶属 NB市机械工业局,1989 年成立 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浙江船厂为 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体企业。 1995 年起浙江船厂被 NB市列为重点骨干企业。从 1996 年起,浙江船厂连续被 NB市人民政府列入“ 320 工程
8、”企业;2000 年,船厂成为 NB 市百强企业之一; 2000 年 8 月,船厂又获得了中国船级质量认证公司签发的 IS09002认证证书; 2003 年 2 月成立 zc 有限公司。后企业历经多次股权变动,企业目前的股权情况如下:(三)申请重整情况因受到控股公司 CH集团债务危机影响,致使 ZC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奉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 201x 年x 月 x 日依法裁定受理 ZC破产重整一案(案号:201xxxx民破 xxx号),并于同日指定 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 年 x 月 x 日,NB
9、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SH律师事务所和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 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四)资产情况假设 ZC破产清算,停止生产经营,全部在建船舶和持有的订单不再续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 xx 评咨字 xxx 号评估咨询报告书 ,经估算,截至 201x年 x 月 x 日,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为 1,335,280,387. 65 元。(五)负债情况1债权申报情况截至 2017 年 1月 13 日,共有 430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 6514307395. 49元,其中:
10、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2132403124. 51元,申报的税款债权为 197558457. 50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 4184345813. 48元。2债权审核情况上述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2084342321. 54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336756131. 31元;税款债权为 4108641. 20元,普通债权为 1743477549. 03元。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960076456. 14元,其中已经债权人同意核减的金额为 958683936. 02元。此外,债权人己进行申报, 但由于诉讼、 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暂时无法审查确认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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