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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

2、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第四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第五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

3、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第十条 直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教育部意见,教育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直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教育部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第十四

5、条 直属高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四)可行性研

6、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九)资金筹措证明;(十)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论;(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三)场址选择;(四)建筑方案选择;(五)节能节水措施;(六)环境影响评价;(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九)项目实施进度;(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十二)财务评价;(十三)社会评价;(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7、。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本年度不再予受理。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8、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第二十二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二十三条 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

9、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第二十五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各直属高校建议计划。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三)中央预算

10、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六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部。第二十七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部。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二)建

11、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第二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第三十一条 建设

12、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第三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

13、园安全。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第三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

14、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

15、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第四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第四十六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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