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外,若部分合同约定以某设计院出具的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为准,则双方应对图纸进行交接、签收,以免因图纸本身发生争议。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承包人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的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建材价格变动因素。在固定总价的合同框架内,建材涨跌的风险及收益均由承包人承担或享受。在现有市场条件下,建材的价格常常会发生激烈的波动,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此类商业风险。如在施工期内,发生建材异常涨价的
2、情形,承包人可能要承担亏损的后果,对于建材异常涨价,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目前尚未有定论。那么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就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详细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所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其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较低,那么双方引发争议的概率也会大大地降低。另外,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而在施工期外,建材大幅涨
3、价的,承包人应和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固定总价,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考虑解除施工合同。工程量的变更。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很多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洽商。在施工中,很多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承担事宜,往往很容易造成纠纷。发包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
4、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过此调增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勘察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作好询标答疑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之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
5、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其次,签
6、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
7、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例
8、如在有的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中也有工作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分项的报价。但它们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例如在某国际工程中,工程范围为一政府的办公楼建筑群,采用固定价合同。承包商算标时遗漏了其中的一座做景观用的亭阁。这一项使承包商损失了上百万美元;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工作
9、量风险: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作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作量表中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必需的工程和供应。”在该工程中,业主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所以承包商得不到相应的付款。又如某国际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工程变更条款为:“总包指令的工程变更及其相应的费用补偿仅限于对重大的变更,而且仅按每单个建
10、筑物和设施地平以上外部体积的增加量计算补偿”。在合同实施中,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大量增加地平以下建筑工程量,而不给分包商任何补偿;由于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所的工程量计算误差。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案例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描述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
11、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75000)美元。在
12、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
13、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也可能因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多
14、次变更工程的设计,造成承包商的成本大量增加(结构变更以及工程量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是否可以就设计变更部分所增加的费用向业主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以及是否可以就变更部分要求适当的利润!谢谢!2008-07-01 11:56:44IP地址:123.116.129.* 结算项目价款。(2)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结 算时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变化给予补偿外, 其他都不给予调整价格。(3)可调价的总价合同,在合同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物价波动和法律的变化时,应给予调价。固定总价合同在国际上是很少采用的,因为招标人面对的都是有经验的投标人时,投标人把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折成费用摊到投标价格中去。因此总体报价水平要高许多。如果发生了预测风险,承包人有费用处理;如果未发生预测的风险,等于承包人获得一笔意外的收入。所以建议采用后两种总价合同类型为宜。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的情况,是不适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的,因为我国的企业还未意识到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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