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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纪律处分暂行条例.doc

1、(扬大团200324号) 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员先进性,切实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团章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已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共青团员。 第三条: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团章或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团组织形象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第五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组织的活动、不做团组织分配工

2、作的团员,屡经教育而拒不改正者,作自行退团处理。团员自行退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院团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对于严重违背组织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犯有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或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中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团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本人态度,原则上比照行政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团干部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受到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以上处罚的团员,一般应开除团籍。对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去表现较好,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也可以不开除团籍

3、,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与教养期、刑期相同。对于犯有其它较轻微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给予治安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团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学生)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团员纪律处分决定必须经校(院)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如果受处分者察看

4、期间表现较好,作出恢复团员权利的决定,如果此时仍不具备团员条件应作出延长察看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或开除团籍的决定,经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一条:对团员的团纪处分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报告; 2、指定一名委员同犯错误团员谈话,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意见,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 3、犯错误的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作深刻的反省,并写出书面检查; 4、团支部按审批权限进行预报,并听取同级党组织的意见; 5、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处分意见,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及议程; 6、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本

5、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大会,并允许其进行申辩; 7、团支部填写团员纪律处分报告表,并将对团员处分的有关材料交至本人签署意见。受处分的团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不是处分决定是否生效的必要条件; 8、团支部汇总材料上报院团委,上报材料必须包括: 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结论报告。其中包括:犯错误团员的简况(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入团时间、现任团内职务及行政职务)、简历、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要写明在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犯了什么错误,造成什么后果)。团员如果犯了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以及思想根源,并对团员所犯错误的性质作出明确恰当的结论; 犯错误

6、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检查; 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 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到会团员人数,通过给犯错误团员以何种处分; 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团支部填写的扬州大学团员纪律处分报告表。 9、院团委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属实,所受处分是否恰当,并指定专人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其意见或申诉; 10、校(院)团委召开全委会,讨论通过对团员的处分决定,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团员直接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11、团支部接到处分决定后,要及时通知被处分者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受到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还应收回团员证,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再发还本人。对开除团籍处分的,应注销其团员证; 12、院

7、团委做好材料及批复存档工作,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对团员处分的审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团员执行团的纪律处分的时间,从校(院)团委批准之日算起。在校(院)团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团员的正当权利。对团员的团纪处分,除了留团察看有期限规定外,其他处分都没有规定期限。团员在受到团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团内各类评奖、评优。 第十三条:如果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答复的权利。团的组织对团员的申诉信件,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登记转递,不得扣压,不得拖拉,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上级团组织对团员申诉经过复查,应作出明确的结论。处分错了的,应当改正,并向本人道歉,处分过重,应当减轻。改正或撤销对团员的处分,必须作出书面的决定,其中留团察看以下处分的,报院团委批准;留团察看及以上处分,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五条:如果申诉人不同意复查结论,院团委应将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以及申诉人对复查结论的意见,一并报校团委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校(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团员团纪处分,处分决定须报上级团的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教职工团员违纪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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