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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第六条(节水责任制)国家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用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节水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

2、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第八条(技术研发推广)国家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九条(公民权利与义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检举浪费水资源的行为。第十条(宣传教育)国家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将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

3、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节约用水规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国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国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节约用水规划一

4、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节约用水规划主要内容)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中长期需水预测、供需平衡分析、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制度)国家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批准的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定额管理制度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

5、组织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并依照法律程序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依照法律程序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已制定的用水定额项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要严于国家用水定额标准。 用水定额标准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条件和产业结构变化、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第十六条(定额管理制度2)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用水计划核定,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第十七条(计划用水管理1)国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使用供水管网供水且用

6、水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前款所称一定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第十八条(计划用水管理2)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用水状况报告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初步核算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依据本区域和流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综合平衡后,核定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用水状况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效率、节水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计划用水管理3)经核定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其用水性质、年度

7、计划用水量不得擅自变更。因生产经营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原核定机关核定。因干旱、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合理核减用水计划。第二十条(水平衡测试)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结果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为核定和调整用水计划的依据。经测试发现不符合用水定额或者节水标准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测试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一条(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8、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措施方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节水标准)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节约用水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水产品、设备水效标准和其他节水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水标准。第二

9、十三条(用水计量)取用水应当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标准安装和使用合格的计量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计量设施,保证计量准确。第二十四条(用水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完善用水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用水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资料。第二十五条(节水产品推广和高耗水产品淘汰)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节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推广目录和用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淘汰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0、可以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工艺。第二十六条(用水效率标识1)国家对使用面广或者耗水量大的产品,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用水效率标识2)生产者和进口者应当对列入国家用水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标注用水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

11、者应当对其标注的用水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用水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用水效率标识或者利用用水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八条(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国家推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用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

12、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第三十条(水量转让)用水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 高效利用水资源 第三十一条(工业节水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第三十二条(工业节水2)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企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单位产品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工业企业,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申请或者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13、第三十三条(工业节水3)以水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三十四条(农业节水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推广耗水少、效益高的农作物和其他农业项目。在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农作物。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 10 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三十五条(农业节水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农业灌溉应当采用管灌、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已建成的农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第三十六条(农业节水3)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第三十七条(服务业节水)餐饮、水上娱乐、宾馆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产品、设备和设施。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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