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第二条 甲乙各方的合作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第二章 合作内容及条件第三条 甲、乙双方合作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如下工作内容进行合作:1、甲、乙双方约定本次合作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开展业务。2、本合作的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为“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详见附件1)。本协议项下所指手机入网用户范围为:阜新内大中专院校,甲方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中符合约定条件的在校生用户。此类用户的还款期限和保险期限,应在其毕业前6个月结束,且在结束前该用户
2、只能参加一次本协议约定的“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3、 “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由甲方负责提供政策支持,手机入网用户的筛选和推荐也由甲方负责统一组织。在具体用户确认前,甲方应与乙方共同确定用户所属学校的范围,且双方均有权在此阶段,对用户所属学校进行否决。甲乙双方均未否决的学校,视为双方认可该学校所属用户可以参加本协议项下的活动。4、甲方为购买了中国电信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的客户提供入网手机终端。5、乙方为通过评估、审核并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签订的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集体客户提供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6、在双方认可的学校范围内,甲方不得对参加本协议中所涉及营销活动中的用
3、户进行选择性投保,须保证100%按照本协议约定投保,乙方对符合双方本协议附件约定承保要件的用户,不得选择性承保,须保证100%承保。7、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对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的投保、理赔等进行风险管理。8、甲方为乙方提供入网客户的个人信息,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四条 甲、乙双方合作的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项目的业务条件如下:1、保险业务范围本保单承保甲方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中,入网用户连续三个月拒付应交付甲方的每月最低消费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因保险事故发生的手机入网用户未缴纳协议话费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乙方仅对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所开展的符合保单条件的前述
4、业务承担保险责任。甲方范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乙方范围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及所辖各支公司。 “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政策指用户只需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入网资料即可以预付100元手机话费的方式入网。保险标的:本项目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校生提供的手机终端设备。2、承保的合同适用符合承保条件的“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模式,甲方在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模式中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校生签订的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承保条件:甲方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中一切符合约定条件的客户。3、适用条款及承保险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
5、条款(详见附件1)4、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24个月5、累计保险金额单一手机终端价值确定(甲方可视需要,增加其它机型)型号:型号设备单价(话费套餐总额)华为4X1416华为P8青春版1896中兴 青漾936中兴Q302C480如后期甲方手机终端结算价格视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则乙方按甲方实际支付的该款手机保费金额进行承保。6、保险费率年费率为3.5,协议保费为7%;7、保费缴付方式(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定期提供最新手机价目表,并于2015年9月8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新生入校后一周内前提交本次活动入网用户汇总明细及对应入网客户资料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承保名单,并计算对应保险金额及保费。乙
6、方将审核通过的承保名单及对应保险费反馈给甲方,甲方根据反馈明细交付保险费,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后,5日内完成出单工作。(2)按照前款约定的保费,甲方须一次交齐保费。手机入网客户使用约定手机号码满2年时间(每月话费最低消费为手机设备单价/24个月)或中途退还手机并且补交手机折旧差额,视为手机入网客户履行约定,乙方不予赔付。8、绝对免赔额(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金额的20%9、自行催收期3个月10、催收及理赔本合作协议,认定甲方是催收工作的主要实施人。入网客户逾期不向甲方还款时,甲方就该笔约定款启动催收程序,乙方充分协助甲方开展催收工作。甲方应完成以下催收工作:发生欠费第一个月时甲方对违约客户或违
7、约客户联系人至少进行1次电话催收、1次短信提醒并通知乙方。发生欠费第二个月之后每月甲方通过学校找到违约客户当面催收。11、个人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支付或未付清约定款项的,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12、责任承担比例:乙方按照绝对免赔20%的比例承担每次事故标的物的损失。13、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保险条款与本协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申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2款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风险并进行赔付。其中乙方赔付时限为在索赔资料
8、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条款与本协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5、甲方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2)入网协议及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3)入网用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生证明复印件;(4)入网用户支付合同款项的记录或凭证,入网用户的缴费记录(发生违约的前三个月,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5)甲方开展催收的工作记录或证明材料(详见附件6),并加盖甲方公章;(6)产生不良(逾期超过90天)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甲方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乙方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收到甲
9、方提交的索赔申请及完整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1)索赔申请材料齐备,乙方已经立案;(2)甲方尚需进一步补充材料。16、追偿及分配(1)甲方是追偿工作的主要实施人。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一年之内,由甲方作为主追偿人对违约客户进行追偿,乙方全程协助甲方完成追偿工作。甲方要在一年之内完成以下追偿工作:对违约客或违约客户联系人至少进行1次电话催收、1次短信提醒、当面催收一次、寄送一次催收律师函,直至对客户提起诉讼,前述工作中所涉及的催收律师函,由乙方提供;具体工作顺序和进度,由乙方提供。(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年之后,如甲方作为主追偿人未能将所欠款项全部追回,则乙方有权
10、要求甲方对乙方进行债权转移,乙方可就未追回的款项直接向违约客户进行追偿;如甲方已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则甲方有义务将未执行到位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变更乙方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另外,甲、乙双方也可协商由乙方作为主追偿人向违约客户进行追偿,其权利义务与甲方作为主追偿人的权利义务一致。(3)追偿所得部分(扣除追偿费)剩余追偿所得部分按照各方实际承担责任的比例分配追偿所得款,该款项在追偿人实际取得后一个月内,向双方支付完毕。(4)甲方作为主追偿人受乙方委托,向违约客户追偿所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旅差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以下简称“追偿费用”),不应超过违约客户欠款的7%或是追偿
11、所得款(以低者为限),追偿费用,由乙方在此范围内向甲方先行支付,或者在追偿所得款中按实际发生额扣除。(5)追偿费用,最终按双方实际分配的追偿所得款的比例分摊。(6)乙方有权利放弃追偿,或者直接要求甲方将乙方承担的赔偿部分,对乙方进行债权转移,乙方可就未追回的款项直接向违约客户自行进行追偿。17、其它约定(一)乙方认定的还款顺序为:1、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的欠款。2、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二)损失金额确定承保损失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个人用户已经缴纳手机价值的差额。损失金额按下述原则计算:损失金额=(本协议约定手机价值-个人客户已正常缴费月份的折算金额)赔
12、偿比例备注:“个人客户已正常缴费月份的折算金额”=本协议约定手机价值/入网协议约定的在网期限(24个月)正常缴费月份(三)每周申报本保单生效后,甲方应于每周五下午15时前(遇节假日及法定公休日顺延)前按附件格式汇总相关信息并向保险人备案。(1)新入网用户汇总表(详见附件4)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型号套餐类型协议约定在网期间入网时间(2)欠费用户备案汇总表(适用低首付营销模式)身份证承诺在网期间已预付手机费已缴费总额(四)乙方对经审核通过的与甲方签订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的集体客户在保险期间签订的所有符合本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约定的入网协议承担保险责任,并以书面形式将承保明细反馈甲方。第三章 关于责任免除
13、的特别约定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乙方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1、依照甲方提供的客户身份证,无法通过身份证系统验证的;2、依照甲方提供的合影,客户脸部无法识别或与身份证照片明显不符的;3、依照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核实,真实信息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的;4、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手机本身质量纠纷引起的手机入网用户不交费所致的损失;(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三)手机入网用户死亡引起的损失。双方经协商,明确约定以下解释:前述条款第(一)款“因手机本身质量纠纷引
14、起的手机入网用户不交费所致的损失”中的手机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司法机关的认定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乙方应提供司法机关的认定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第(三)款“手机入网用户死亡引起的损失”中的手机入网用户死亡,由乙方负责提供司法机关证明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第七条 下列期间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二)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前述条款第(一)、(二)款中的“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是指前述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而非前述原因造成的手机入网用户无法偿还通信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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