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9培训器材:乳化泵培训计划:培训分应知部分和应会部分,共分七讲,每讲设置三课时,共21课时。培训教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第一讲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1、2005年 9 月 5 日发布。共 28 条。2、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3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 主要责任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
2、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 检查和依法查处 的职责。6、煤矿未依法取得 采矿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煤炭生产许可证 、 营业执照 和矿长未依法取得 矿长资格证 、 矿长安全资格证 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 非法矿井 。7、煤矿的、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3、,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 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 超能力 、超强度或者 超定员 组织生产的;(二) 瓦斯 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 通风系统 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 水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 层 越 界 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 自燃发火 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 设备 、 工艺 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
4、煤矿没有 双回路 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 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 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人 和 安全管理机构 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 采矿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煤炭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8、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 、 治理 和 报告 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
5、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9、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10、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
6、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11、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1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 营业执照 和 矿长资格证 、 矿长安全资格证 。1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 整改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
7、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14、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 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 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 矿井生产设备 、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 矿井井筒 ,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 从业人
8、员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15、煤矿存在瓦斯突出、 自燃发火 、冲击地压、 水害威胁 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 停止生产 ,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
9、织实施。16、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 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 ,并建立 培训档案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或者 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
10、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 1 个月内3次或者 3 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井下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 关闭 。19、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 矿长资格证 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1、 。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 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 3 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 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21、煤矿 企业负责人 和 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 登记档案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 负责人 或者 生产管理人员 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
12、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23、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 权利 、 义务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13、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举报。25、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 1000 元至 1 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二讲 加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1、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以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落实培训责任,规范培训管理,加大
14、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尽快改变目前煤矿职工素质不适应的状况,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3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企业负责;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路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的培训发证工作。5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煤矿职工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6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7坚持全员培训。要以 增强安全意识 、掌握 安全知识 和 现场操作技能 为重点,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对全体煤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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