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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Word文件下载.doc

1、专业班级: 完成时间: 摘要引言1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述评2(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概述2(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2二、本罪主观方面:排除故意3(一)本罪主观方面案例3(二)本罪主观方面案例评析3三、本罪主观方面:过失和推定过失4(一)过失:本罪的主观方面5(二)推定过失5四、严格责任于本罪之适用6(一)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之辨析6(二)本罪适用严格责任之争议6五、严格责任适用本罪之限制9(一)辩护理由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二)证明标准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三)刑罚适用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四)罪刑法定对严格责任的限制10结语10参考文献11附录12附件一1

2、2附件二17致谢21摘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排除故意,而包括过失和推定过失。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引进严格责任。故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严格责任为辅助。作为客观归罪的绝对责任应排除在本罪主观方面之外。完善现行刑法对本罪之规定,应就适用严格责任作出明文规定,并对严格责任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允许辩护理由的存在。司法实践中,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主观方面 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推定过失Abstract: The subjective aspects of the crime of gre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should remove intent, but including fault and constructive fault. The strict liability in the common law is con

4、sistent with the essence of fault deduce in our civil law, which does not go against the principle of subjective aspect according to objective aspect, does not deny subjective fault as a necessary element composing a crime, is still a part of the fault liabil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a lot of

5、 particularity, for dealing with this kind of particularity, better striking environment crime,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introduce the strict responsibility to the crime of gre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

6、n accident. So referring to the subject aspect of this crime, fault 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firstly, auxiliary the strict liability. Absolute liability should be excluded from the criminal law for its nature of objective culpability.e should make it clear in the criminal Law that this crime can

7、apply to strict liability and the limit to it such as allowing the presence of defense. In judicial practice, for the case that the defendant holds intent not only to the behavior violating country regulation but also to the serious consequences, it does not compose this crime,we should convict the

8、right crime as what it should be according to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such as the crime of putting hazardous substances.Key words: crime of gre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subjective aspect/ strict liability/ absolute liability/ constructive fault22引 言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水平也得到极大提高。人们在享受

9、工业生产给社会聚集的巨大财富,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人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却在遭受着空前的污染和破坏。为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97年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罪,规定了一系列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其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关于它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就存在很多争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主要观点有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笔者对这

10、些观点均不敢苟同,本文的相应部分将对其进行研究和评析。其次,关于不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且对严重后果都持故意心态的行为,有学者主张仍应该按照本罪来定罪处罚。而另有学者主张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定罪处罚。对此本篇也予以探析。再次,由于环境污染有其特殊性,即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长期性、隐蔽性、后果严重性和难恢复性的特点,如果无视这种特殊性,仍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势必让一部分重大环境污染者逃脱刑责。为应对这种特殊性,有学者提出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而另有学者因为严格责任有违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利于经济建设且有失公平等原因从而反对本罪适用

11、严格责任。本文认为严格责任适用于本罪,但应当进行限制。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述评(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概述在刑法学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参见周道鸾著:刑法的修改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91页。2、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主要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即一般或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个别或少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且多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12、有害废物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种认为主要是故意(多是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过失。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有意的。4、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但也不排除过失和无过失。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13、版社1992年版,第165页。(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上述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二、第四种均认为包括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对此笔者均不敢苟同。针对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它没有区分对行为的主观心态和对结果的主观心态。从刑法第338条对本罪的描述来看本罪属于依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要看对结果的主观心态,至于对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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