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租赁专柜:乙方在甲方指定区域安排人员销售乙方商品的专柜。4、 销售额(又称营业款):乙方在甲方商铺内销售乙方商品产生的零售额。5、 租赁费:甲方从乙方自然月实际销售额中收取的约定百分比。第三条 合作方式、经营范围1、 甲方提供租赁场地、由乙方设立经营专柜,通过双方约定的百分比实现租赁费。2、 甲方提供的租赁场地(选中以打勾为准): 抚顺路: 抚顺路370号。 约 平方米; 靖宇东路: 靖宇东路220号。约 平方米; 枫林路: 枫林路167号。 冠生园路: 冠生园路226号。 3、 由乙方设立并委派员工负责销售的专柜。(面积、部位以实际交付场地为准)。4、 乙方的商品经营大类 熟食 。未经
2、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扩大、减少)商品经营大类。5、 甲方依现状提供经营场地及专柜。乙方对经营场地及专柜已经充分了解,并确认符合乙方设立专柜要求。6、 乙方为使用经营场地而引起该经营场地税费增加的,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租赁期限及续约1、 双方同意,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2、 合同结束(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下同)甲方有权收回联销租赁场地和专柜。3、 乙方要求继续合作、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且无违反一下任何一个条件的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1) 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反法规、本合同约定的违规违约行为;2) 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拖欠支付甲方经营收益等相关费用;3)
3、甲方的该场地(专柜)继续用于乙方商品经营大类的;4)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续约合同条件的; 4、乙方未提出书面续约或不符合续约合同条件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收回联销租赁场地及专柜。乙方拒绝撤离移交的,视作违约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费、支付方式及税收等其他费用1、 租赁费:乙方同意,每月按实际销售额的 15 %向甲方支付经营收益。经双方友好协商,1)抚顺路 店保底租赁费为7500元/月;2) 靖宇东路 店保底租赁费为15000元/月;3) 枫林路 店保底租赁费为22500元/月;4) 店保底租赁费为 元/月;5) 店保底租赁费为 元/月;6) 店保底租赁费为 元/月;2、支
4、付方式、税收1)乙方实行POS机自主收银,乙方应提供乙方POS机日销售汇总单并交与甲方,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严禁截留或隐匿营业款,否则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2)乙方应在次月将上个自然月的总销售额乘以约定的15% 在次月 10 日前打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乙方将承担每天 1% 的滞纳金,并同意甲方先行在押金中扣除。(销售收益的结算及支付清单详见附件)3)甲方在收到乙方销售分成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给到乙方。3、保证金(押金)、开门店进场费1)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支付保证金 人民币伍万 元/店,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合同期内增加门店的,乙方应补足保证金。甲方收到保证金款项后应出具保
5、证金收据。2)如发生乙方应付未付,或发生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要求甲方先予垫付的赔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保证金中扣付,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补足保证金。逾期视作乙方违约,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本合同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发生消费者投诉或未发生应付未付等事宜的,甲方应在3个月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天内,凭保证金收条原件无息退还保证金。4)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一次性支付开门店进场费 0 元。4、水、电、煤、电话、宽带等费用的分摊结算,并双方约定;1)水费:乙方经营产生的水费由乙方支付,按表每月结清。 2)电费: 3)煤(燃)气费: 4)电话: 5)宽带: 5、门店开业装修由甲方确认装饰效果
6、,乙方须严格按时递交图纸,施工乙方所涉及专柜内的装修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全额承担。 6、甲方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832362477G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23号 电话:021-67629329 账号:3190750300037222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亭支行 7、乙方开票信息: 识别号:913101063323663328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应遵守包括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及广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独立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包括前述规定及在税收、工商、消防、卫生、安全及知识产权使用等方面的义务。2、 甲乙双方均不得
7、违法经营。反之,违法方除自负法律责任外,须赔偿相对方因之产生的一切损失,并相对有权解除本合同。3、 日常经营业务由乙方自主负责,乙方经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对于乙方的商品价格、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超合同约定经营商品范围而产生的影响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应视作乙方违约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整改要求,若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除可立即解除合同外,并可向乙方追索损失责任。4、 销售属自己合法生产或经销的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商品,乙方应提供有效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等证明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代理)书的原件,并对提供的前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5、
8、乙方不得经营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其他大类商品。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经营,每种商品每天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6、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专柜的营业员由乙方委派并承担用工单位义务及一切费用,上岗人员必须接受甲方考核管理。乙方对委派员工的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7、 专柜管理要求:1) 专柜商品由乙方负责保管,并执行承担溢缺差错,变质等责任。2) 专柜内不得存放危险品,严重异味等物品,不得展示与本合同约定商品范围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存放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 遵守甲方的统一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专柜营业,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营业,每天
9、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连续停业5天或一个月累计停业8天的,视作乙方违约,乙方除按实际停业天数支付违约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 专柜的布局、广告宣传、装修及调整,应与甲方整体保持一致并经甲方书面同意。8、 乙方承诺,不截留或隐匿专柜经营中的营业款,一经发现,视为违约,乙方应按截留或隐匿营业款的5倍支付违约金,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9、 甲方要做好商场保护工作,乙方应当遵守安全消防制度,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经营场地或联销专柜的损失或灭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商场内其他经营商户的损失)。10、乙方连续3个月且每月总营业额低于10万元的店铺,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单店终止协议,得到甲方书面同
10、意后,在五天内,乙方还原、撤离并移交专柜(场地),结清租赁费用、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押金返还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11、乙方因经营需要在甲方非营业时间送货,如因乙方送货未关门导致失窃等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第七条 违约事项及违约责任1、 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2、 合同期内,合同一方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应承担以下约定责任,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1) 乙方不能如期支付经营收益及其它运营相关的费用或甲方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经营场地的,应视为违约行为。2) 合同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3) 若乙方因商品质量及服务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甲方二
11、次以上书面要求整改或被国家有关部门批评和处理的,应视为严重违约行为。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 若乙方因为商品质量及服务质量而引起顾客投诉及索赔或被查处的,应由乙方自行妥善解决处理,若乙方的解决或处理结果不能使顾客满意,而在此向甲方或政府、社会其他部门投诉或索赔的,应视为严重违约行为。乙方收到顾客投诉及索赔的要求的24小时内必须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甲方备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主动提起诉讼除外)。5) 顾客直接向甲方投诉或索赔因乙方商品质量及服务质量问题的,则甲方按“先行负责制”先行解决,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在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3、 双方同意,因不可抗力因
12、素、市政改造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营业场所的调整而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应立即终止合同履行,且双方不承担一切责任。4、 双方同意,构成本合同约定违约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定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及相对方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5、 因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即刻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退场移交场地及专柜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对于乙方的货款或其它费用,乙方同意在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撤离移交专柜(场地)后,甲方将剩余款项返还乙方。6、 本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物品损失、对第三人的赔付损失、行政部门的罚没款损失、检测费(鉴定费)损失、诉讼费(律师费)损失等。第八条 法定通讯地址1、 双方确认以下法定通讯地址为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冲裁、行政机关、合同当事人)的送达地址。2、 甲方法定通讯地址:上海市襄阳南路313号甲。 (邮编: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3、 乙方法定通讯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18号和一大厦7楼F室 (邮编: )乙方联系人:赵凯声 联系电话: 021-53530782 。 4、合同一方根据上述地址寄出的挂号信,在寄出后三天均视作已经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联系人: 赵凯声 联系电话: 021-53530782 。 5、任何乙方未填写本条款法定通讯地址的,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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