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次前言I1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14 要求15 监测2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安大学 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主要起草人:朱浚黄 刘旗龙 曾 涛 王新荣 孙宁生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61/308-2003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开采废水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和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石油开采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开采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
2、后的废水排放管理。2 规范性饮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Tl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Tl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Tl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l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T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
3、法HJT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3 术语石油开采废水:原油脱出水以及钻井、井下作业等工艺生产排放水。4 要求4.1 石油开采废水应进行处理,达到回注标准后回注。不回注必须排放的废水,排放应符合本标准4.3的要求。4.2 石油开采废水不允许排放GB3838中I、II类水域,排入GB3838III、IV、V类水域的废水执行本标准。4.3 石油开采废水特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值 单位:mg/L石油类化学需要量全盐量硫化物81501000(非盐碱地区)2000(盐碱地区)1.0DB61/308-20035 监测5.1 采样点 采样点在排污单位排水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排污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每4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6小时采样一次。 5.3 测定方法 样品采集与测定方法应执行表2规定。 表2 监测方法 序号项 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 l红外光度法GB/Tl6488 2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盐法GBll914 3重量法HJT51 4碘量法HJ/T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