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回顾王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2月27日,公司找王某谈话,与其协商:因近来公司经营情况不好,想与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给王某相关补偿。王某正好也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双方谈妥条件后,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2016年4月5日,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2个多月。2016年4月6日,王某找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出示医院证明,说明在职时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人事部经理表示:双方已经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且,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已经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法恢复。2016年4月8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结果】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公司没有违法,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并未禁止怀孕妇女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王某主张其已经怀孕,故某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王某在签协议时不知晓自己已怀孕,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3、的范畴,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故王某认为公司无权与已经怀孕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是禁止和孕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解释孕妇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律对女职工怀孕保护也是有限度的保护律师说法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太平律师分析道:虽然王某在签订协议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但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她对行为(签订协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因为无论是否怀孕,法律都不限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合同的解除也没有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王某作出了经济补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既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显示公平,因此,合同时有效的。建议女职工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应该提前进行体检,确定自己是否怀孕,是否患有职业病,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